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启动在即 审批将进入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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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7:04 证券时报 | |||||||||
◎ 将选择试点银行,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 鼓励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 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 试点初期,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马上启动三部委联手推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本报北京电(记者 周 菡)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三部委2月20日联合公布并实施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三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作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发展思路。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三部委将共同选定试点银行,鼓励采取多种模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试点办法》包括“总则”、“申请审批程序”、“风险控制”、“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计五章二十九条。一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程序;二是规定了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三是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实际运行时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试点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所选定的试点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由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 为加强对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试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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