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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直接设基金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6:10 深圳商报

  商业银行可直接设基金公司

  新设方式关键是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选择合格的股东

  【据新华社北京2月20日专电】 (记者 张旭东)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20日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
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此间有关负责人称,三部委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出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银行。

  有关负责人称,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实际上出现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跨业经营的现象,但这种经营风险是能够控制的。商业银行并非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子公司要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证券经纪子公司或投资银行子公司的风险小得多。按照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此外,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也将参照这一办法执行。

  鉴于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实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进行两种模式探索。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公司。两种模式应同时进行探索。考虑到商业银行采取间接出资形式设立基金公司完全可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执行,《试点办法》主要规范直接出资形式。

  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新设方式关键是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选择合格的股东,购并方式则应充分识别拟购并机构已有的或潜在的风险,通过购并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此间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发展思路。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综合考虑选择试点银行。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作者:记者 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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