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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设基金公司 试点办法20日开始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4:5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包括“总则”、“申请审批程序”、“风险控制”、“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计五章二十九条。

  《试点办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各商业银行将可自己发行开放式基金,并将基金投入股市炒股。

  《试点办法》从昨日起开始实施。

  银行设基金公司.意义

  开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是贯彻落实《国九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可以有效分流储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力量。

  银行设基金公司.程序

  规定内容:第六条 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

  解读:严格的审批制度,是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今后规范化运作的前提条件。

  银行设基金公司.股份

  规定内容: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除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外,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股东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也就是说,鼓励银行设立股份制基金公司,银行基金公司的管理比一般基金公司更严格。

  银行设基金公司.风险

  规定内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解读:有限责任、法人分业、人员脱钩等措施,实际上就是建立防火墙制度。

  银行设基金公司.销售

  规定内容: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解读:这个条款,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说,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后,目前的其它基金公司在发行上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排挤。

  银行设基金公司.监管

  规定: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解读:银行基金公司,将受到更多单位,更严格的监管。

  银行设基金公司.设立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行两种模式的探索: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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