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颁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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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4:2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 焦菁)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昨日联合颁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明确该《试点办法》于即日起实施。 《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我国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发展将呈良性互动的趋势,商业
考虑到基金业发展状况、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等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作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发展思路,通过制定试点办法,选择试点银行,积极稳妥地推进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 据了解,《试点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关联交易、跨市场风险等问题进行规范,特别是对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隔离机制以及三个部门的监管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据悉,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条件、经营管理以及实际运作等,完全按照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工行、建行、中行和招行已正式提交了设立基金公司的申请,但从目前情况看,工行成为第一家的可能性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