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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市场再添生力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3:2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新华社电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20日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此间有关负责人称,三部委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出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银行。

  《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
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银监会备案。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此外,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也将参照这一办法执行。

  此间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发展思路。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综合考虑选择试点银行。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又讯昨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20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试点银行又如何选择?

  答:三部委将在充分考虑到基金业发展状况、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以及监管协调和金融宏观调控等问题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工作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发展思路,通过制定试点办法,选择试点银行,积极稳妥地推进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问:在试点阶段,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何种模式投资设立基金公司?

  答:鉴于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实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进行两种模式探索。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另外,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问:请介绍一下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的下一步安排。

  答: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三部委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的具体实施细则,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适当扩大范围。(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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