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就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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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 21:4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0日电 题: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操作阶段——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张旭东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20日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三部委有关负责人20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意义何在?试点银行又如何选择? 答:开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以有效分流储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力量,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有利于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保持金融整体稳定,优化资源配置。 三部委将在充分考虑到基金业发展状况、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以及监管协调和金融宏观调控等问题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工作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发展思路,通过制定试点办法,选择试点银行,积极稳妥地推进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问:如何看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能带来的跨市场风险? 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实际上出现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跨业经营的现象,但这种经营风险是能够控制的。商业银行并非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子公司要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证券经纪子公司或投资银行子公司的风险小得多,因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者投资银行可能涉及股民账户资金、承销以及融资、融券等交易行为,而基金子公司从事的只是客户自愿选择的理财业务,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大多数都委托商业银行代为推销基金产品,这种业务基本上不涉及账户交叉和融资风险。 为防止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公司之间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试点办法》专门针对两者之间的经营、人员、投资、信息共享以及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交叉托管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并明确银监会和证监会将依据《试点办法》制定详细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切实防范跨市场风险。 问:在试点阶段,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何种模式投资设立基金公司? 答:鉴于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实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进行两种模式探索。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公司。两种模式应同时进行探索。考虑到商业银行采取间接出资形式设立基金公司完全可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执行,《试点办法》主要规范直接出资形式。 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新设方式关键是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选择合格的股东,购并方式则应充分识别拟购并机构已有的或潜在的风险,通过购并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问:请介绍一下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的下一步安排。 答: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公司。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试点银行,采取多种模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为尽快推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三部委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的具体实施细则,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适当扩大范围。(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