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将先试点后推广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 21:2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0日电 (记者 张旭东)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20日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中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此间有关负责人称,三部委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出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银行。 《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此外,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也将参照这一办法执行。 此间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发展思路。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综合考虑选快讯:择试点银行。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