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私募将开闸 券商又添对手委托理财面临分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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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 16:17 新华网 | |||||||||
有关管理条例即将出台,证券公司委托理财面临分流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将不再是券商的专利。昨日,记者从基金公司了解到,一份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下发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已在基金业内征求完意见,并将在不久后正式发布。业内人士指出,该条例旨在扩大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范围,基金公司将在原先券商专有的机构理财中分一杯羹。
以非公开形式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是《条例》的重点。《条例》规定了两种主要的特定客户资产运作方式:一是特定基金资产管理方式,参与的单个特定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接受的特定客户数量不得超过200户。二是单独账户资产管理方式,包括信托型单独账户资产管理方式和委托代理型单独账户资产管理方式。采取这种方式接受的单个特定客户,资产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这样一来,绝大多数基金公司被特定账户理财排斥在外的历史将出现改观。并且,《条例》还规定,委托代理型单独账户资产不仅可以是货币资金,还可以是股票、债券、基金以及证监会依法规定的其他金融资产。一券商投资经理认为,这种规定为基金公司吸引证券公司的大客户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原来证券公司常见的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客户都有可能被基金公司吸引过来。 某基金公司机构理财部经理表示,《条例》正式发布后,基金公司的业务将大大扩展,从现在绝大多数业务都集中在公募基金,变成公募、特定账户两条腿走路。他认为,从海外基金业发展的经验看来,这种道路是必然的。 不过,券商人士认为,基金公司推出这些业务对其自身发展是好事,但想把风险控制做好不是件容易事。 据他透露,现在基金操作中已经出现重开放轻封闭、重社保轻公募的现象。因为一对一的谈判效果总是较强的,所以在今后的基金公司操作中,不排除会出现利用公募基金为特定账户输送利益的行为;二者的利益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基金公司的信誉会因此受损。(每日经济新闻 刘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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