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设基金公司不只侧重债券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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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01:41 每日经济新闻 | |||||||||
继央行、银监会后,证监会签发《管理办法》,本周内上报国务院 施佳 胡旭 NBD报道 记者昨日从证监会获得的最新消息,《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获得证监会签发。至此,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三家监管部门都已
上周五,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已在《管理办法》上签字,由于该《管理办法》是由人民银行起草,而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也已于上周签字同意,因此,三家监管部门已经原则上达成共识。首家银行系基金公司“呼之欲出”。 本报在1月27日的报道中已谈到,《管理办法》并没有具体的管理细则,只是框架性的规定,主要包括申请审批程序、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隔离机制以及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分工等三部分内容。 知情人士透露,此前市场上传闻的“必须由海外战略投资者、国内投资者和银行三方共同出资”,以及“三三制原则”(即3个出资方各自出资三分之一)的内容,《管理办法》中均未涉及。但是,《管理办法》强调了股权必须多元化,明确不鼓励商业银行独资设立。此外,原先一直说的“侧重设立债券型基金”,目前也已不专门提出。 专家认为,这件事情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允许商业银行多做一项业务,而是让商业银行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享受基金管理公司的利润分成,从而更有积极性从事基金销售,支持直接融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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