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基金公司可设各类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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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 01:50 每日经济新闻 | |||||||||
有关人士称,已改变“侧重债券型基金”的提法 正在会签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具体的管理细则,只是框架性的规定,主要包括申请审批程序、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隔离机制以及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分工等三部分内容。
据悉,《管理办法》最重要的内容,是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即如何建立隔离机制、进行风险防范的问题。 知情人士透露,此前市场上传闻的“必须由海外战略投资者、国内投资者和银行三方共同出资”,以及“三三制原则”(即3个出资方各自出资三分之一)的内容,《管理办法》中均未涉及。但是,《管理办法》强调了股权必须多元化,明确不鼓励商业银行独资设立。 据了解,为了隔离风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但要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要建立防火墙,防止跨市场风险。” 银监会相关人士说,比如在代销基金方面,商业银行也可以代销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不能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这位人士举例,比如在安排销售期方面,在服务费率方面,还有有关产品开发等方面,商业银行对于代销的基金公司都要“一视同仁”。 另外,“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的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早已经明确。而“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资支持,要符合市场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此外,商业银行的人士告诉记者,他们了解到的一个变化是,设立基金公司后,各类型基金都可设立,“以前一直说的是侧重债券型基金,现在不提了。” 翻阅央行网站上的“领导讲话”栏目可以看到,无论是行长周小川还是副行长吴晓灵都在多个场合提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发起的各类型的基金可以适度交叉,但当前阶段“主要应侧重于债券型基金”。 但这个想法为什么会有改变呢,这位商业银行的人士对记者说,“不知道是否因为在目前的市场形势下,发起股票型基金可为股市筹措资金,能够支持股市发展呢?还是想从这个‘试点’中看出什么问题呢?我觉得有点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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