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模式之争消弥 一行两会观点终达成共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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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 01:48 每日经济新闻 | |||||||||
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模式从“间接”变“直接” 人民银行早在2003年底就已经向国务院提出,应依托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 “这完全是因为一种紧迫感和责任感”,专家分析,明年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结束,中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加强国内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已经时不我待。
“决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是产品的差异”。如果说,存贷业务是传统银行业务的话,许多外资银行都已经能提供债券、基金管理、并购承销等数以百计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进入了现代银行业务阶段。面对竞争,需要中资银行尽快开展业务创新。 从融资比例的角度来说,央行《2004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截至去年9月末,国内非金融部门融资总量为2.37万亿元,其中银行贷款占了81.1%。间接融资比例过高。 那么,如何既能够有效分流储蓄,又能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呢?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让商业银行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享受基金管理公司的利润分成,从而更有积极性从事基金销售,支持直接融资发展。 这个颇有深意的想法,在去年4月份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时,作为保护资本市场的“对冲措施”被同时提出。 知情人士透露,当时证监会担心,一旦设立,银行系基金公司会主导基金业,会对现有基金业造成冲击。“证监会也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有专家认为。从发展方向上来说,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趋势几乎已是共识,但跨业经营毕竟对跨市场的风险防范和监管协调提出较高要求。因此,在时机选择、推出的速度上需要慎重。 正因为此,出现了所谓的“设立模式之争”。即央行和银监会偏向“商业银行直接发起设立的模式”,而证监会倾向的是类似工行方案的“间接模式”。 但实际上,如果通过这种银行间接控股的设立模式,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及银行控股公司的数量有限,这种方式很难大规模推广。 因此,这种间接控股的模式很难实现如分流储蓄、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迅速扩大合格机构投资者规模等一系列经济效应,也难以达到显著降低国内间接融资比重的效果。 颇具意味的是,在去年举行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高峰论坛”上,吴晓灵谈道,“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既可以选择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的间接模式,也可选择直接发起设立模式,两种模式都应同时进行探索。”这应该是给争论找到了一条解决方法。 但是,事情还没结束。 去年10月15日,人民银行曾邀请银监会、证监会以及13家商业银行有关负责人座谈。开完会后,招商银行一位负责人在底下嘟囔,“我今天怎么听得有点糊涂”。 在这次会上,证监会表示,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事情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为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对外投资”的规定,这属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特批。根据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公司出资人,还需要另行制定与报批。因此建议采取个案审批、进行试点的方式。 “当时觉得,似乎短期内还做不了”,招行的这位人士事后回忆说,“刚开始得知允许设立基金公司之后,我们很振奋。 据说当时已有12家商业银行组建了相应的工作筹备小组,研究设立计划;同时,我们和工商银行都已分别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初步的申请材料。但听了证监会同志的介绍后,又觉得还有点难。”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我国的金融改革正处在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过渡的过程中。 在这样一个市场化取向的进程中,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市场的可承受程度,三者如何统筹考虑,考验着监管层智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同的部门站在不同角度考虑、提出不同意见进行协商,应该是一个稳妥的办法。 但是,“争论过多,也可能延误改革时机。”专家提醒,“毕竟,留给商业银行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事情终于在最近有了实质进展。1月7日,“一行两会”终于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用监管层有关人士的说法是,“取得了重大突破。” 这个突破,一个是对设立模式达成共识,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模式将从“间接”走向“直接”;另一个突破可以说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提到的“国家另有规定”做了一个注解,填补了法律的空缺。 正因为此,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将正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而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将意味着第一家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即将产生。一位权威人士认为,“这件事对于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协调发展,推动基金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他的兴奋溢于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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