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本月将正式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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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 09:43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唐昆 赵杰 发自北京 昨日(20日),中国银监会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本月底正式出台。 昨日,本报记者就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采访了银监会一位知情人士。该人士表示一
在此前召开的一次论坛上,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已经向业界传达了类似的信息。他表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并将很快进入操作阶段,中国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都有可能成为试点银行。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李伏安也向记者作出了类似的答复。在此之前,李伏安曾经向记者表示,在试点阶段,银监会将根据股权分散的原则和降低风险的考虑,要求银行在发起成立的基金公司中控股,但比例不能超过34%,同时,来自国外和国内的机构投资者将各占33%的股权,而有基金管理经验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将成为首要考虑的对象。 李伏安同时还透露,较实业资本而言,监管部门更欢迎保险资金、社保资金、企业年金以及合法的私募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 此前,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张元曾表示:“从整个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助于积极调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重,发挥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同时,借助银行客户信息资源、资金清算便利等优势拓展业务,可以降低成本,在资本市场上培育更多机构投资者。从整个银行业的发展来看,它顺应了国际金融发展的潮流,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多元化经营,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唐双宁指出,希望银行系基金公司的设立能够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但是他也表达了对资本市场风险向货币市场转移的担忧。 据此前的报道,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的。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有可能带来的关联交易、跨市场风险等问题进行规范,特别是对申请审批程序、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隔离机制,以及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分工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各方已就有关核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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