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制创投基金引路 基金公司MBO的再联想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 08:5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刘鸿雁 北京报道 从法律文本到真正的实践,中国创业投资历史上第一个“非法人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赛富成长创业投资基金成立,时间上相隔了2年。 从法律文本到真正的实践,中国创业投资历史上第一个“非法人制”外商投资创业
该基金的股东为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世界著名的风险投资公司软银亚洲信息基础投资基金,双方各出资1000万美元,基金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 软银有关负责人认为,公司富有经验的管理团队将为该基金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共同寻找和选择高质量的投资项目,另外,软银还将至少再出资1000万美元与合资基金进行匹配投资。 而该基金成立消息刚刚公布,即引来业界极大的关注。关注的亮点在于,这是在国家颁布实施《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大背景下,成立的中国第一个既符合中国法律又符合国际惯例的“非法人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这种非法人制的模式更多地适用于此类风险创投基金,在‘出钱的(投资者)负有限责任,出力的(管理者)负无限责任’的经营模式下,更有利于风险创投项目长期的培育。”基金业专家刘传葵向记者说。 根据2003年1月公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的投资者须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由合同约定,在清偿该债务时由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而“非法人制”则是中国商务部大力提倡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在税收上避免了被投资企业和出资人之外,投资企业再次付税的问题。同时,还赋予了创业投资家本身的责任、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约束,与过去实行的“法人制”相比,是中国吸引外资的一种制度创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钱奕律师认为,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由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同时,相关法规也允许投资者内部根据国际惯例安排奖励机制。这使得必备投资者可以获得超过其投资比例的附加利益。 据悉,在赛富基金里,软银担当着必备投资者的角色,在企业的存续期间不得退出,“绑到了基金身上,承担无限责任”。其余出资人则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天津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关春祥处长还举例说明:“在这种公司组织形式里,管理者也许只需出资1%,但可获得20%的奖励。” 而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很多人一讲激励机制建立,就会想到MBO,但目前基金管理公司搞MBO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最直接的一条,就是《基金法》不允许自然人成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该人士说。 他进一步指出,如果可以允许自然人成为基金公司股东了,则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基金管理层能力突出,要求股东给予相应股份,即MBO。二是如果股东不给,管理层完全可以依靠自己在业界的号召能力,自行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他认为,非法人制的模式将无限责任捆绑到管理层,这样的做法并不适合现有的基金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