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金业加征赎回费 目标直指频繁进出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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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 10:19 证券时报 | |||||||||
今年美国证监会(SEC)颁布了一项新条例(Rule 22c-2),规定基金公司应对投资者的短期(7个自然日以内)申购赎回行为额外加征不超过2%的赎回费,该条例将于2006年10月16日生效。其主要目的就是约束资金频繁进出于基金的行为,尤其是择时交易(Market Timing)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在基金开放日内,投资者的任何申购赎回行为都是合法的。但资金的
因为多数基金公司并没有完整的最终持有人的资料及交易信息,在未得到相关资料之前根本无法执行新条例。故该条例还要求基金公司与其所有的中间机构签订协议,让后者提供基金公司所需的客户资料及交易信息。条例之所以在一年后生效,也是为了给基金公司充足的时间,来安排与中间机构签订协议并升级相关系统。 美国证监会还对该条例相关的执行成本作出了估算。就基金公司来看,目前美国市场上已登记发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公司共有2700个左右,预计全部基金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重新签订协议的开支为335万美元,系统升级的一次性资本投入约为1.62亿美元。在日常经营中,假设60%的基金公司(也就是大约1620个左右)要求中间机构每季度提供持有人的相关资料及交易数据,则每年新增运作费用合计约为1076万美元;就中间机构来看,目前美国市场上共有6800个左右的的中间机构,其中有470个为经纪交易商,他们已经向基金公司提供了相关客户资料,故只有大约6330个中间机构将因被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数据而发生新增成本。预计其系统升级等一次性资本投入合计约为9.50亿美元,之后每年新增的运作费用约为3.80亿美元。 虽然从全行业来看这一数额并不庞大,但不同规模的基金公司仍对新增成本表示担忧。大规模的基金公司主要是担心前期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其中很可能大多是无用的。比如先锋(Vanguard)在给美国证监会的回复中表示,条例对中间机构的定义太广泛,如果严格执行,则要签订超过130万份的协议,先锋认为这既不可行,也没必要。因此建议美国证监会修改成按基金公司需要或按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后,与部分中间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小规模的基金公司的销售渠道主要依赖于中间机构,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定的成本,该费用虽明显小于大规模基金公司。 此外,大家对赎回费的征收条件也存在不同看法。有基金公司建议,最好是强制按统一标准征收,否则投资顾问会因避免向客户推荐时的解释麻烦,而倾向于推销没有征收赎回费的基金,使先行遵守法规的基金公司反而在营销中处于不利地位。但也有基金公司强烈建议要证监会允许公司按自己的方法来设置赎回费,因为不同类型、不同持有人结构的基金,其资金频繁进出的可能性、目的及对基金的影响都不尽相同。 11月份,Diversified Management Re-sources公司就基金公司对该条例的看法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有41个基金公司参加此次调查,其管理的资产合计约2万亿美元,持有人数则超过5000万户。调查结果显示,基金公司对该条例在约束资金频繁进出上的作用大多表示认可,且部分公司也已经开始着手制订相关计划,但大多仍希望美国证监会对该条例做进一步修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