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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球基金业发展情况报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 00:01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作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聂庆平 汤秋红

  编者按:过去一年,全球基金业发展迅速,整个行业所管理的资产总量进一步扩充,基金投资量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稳定和混合投资等各个方面均保持增长的态势。作者从国际投资基金会议成员报告着手分析,2004年全球基金业主要在基金治理、公司治理、商业实务、认证与培训、投资者教育、反洗钱措施和产品规则等7个方面着手进行了改进,但
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治理漏洞和法规空缺。

  根据第18届国际投资基金会议(18th IIFA)统计,全球基金业在过去一年来发展迅速,所管理的资产总量(Assets Under Management,以下简称“AUM”)大幅度增长。至2004年第1季度,AUM总量达到14.46万亿美元,年增加3.24万亿美元,增幅达2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投资高回报、货币影响(即美元变弱)和基金净销量增加。(表一:《全球基金所管理的总资产按区域分配情况》)

  AUM按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稳定和混合投资以及其他投资。以上投资中表现最为抢眼的就是股票投资,股票市场的强劲表现为基金业带来了高额回报,也使资金大量流向美国和欧洲。债券方面,2003年第3季度到第4 季度,小部分资金流入欧美市场,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卢森堡债券基金被重新列入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方面,除了法国和韩国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资金呈净流出状态。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基金投资量在各个方面都保持着增长态势。(表二:《全球基金所管理的总资产投资分类一览表》;表三:《2004年第1季度全球各区域基金所管理的资产投资分类比例一览表》)

  AUM按地区来分析,过去一年来,美洲的主要市场(美国22%、加拿大41%)以两位数增长,小型市场(巴西62%、智利74%和阿根廷130%)发展极快。欧洲各国、亚太地区和南非AUM的增长也较迅猛。

  国际投资基金会议共有来自28个国家和地区的成员,这些国家和地区基金资产总和占全球AUM的90%,其报告内容可以反映出国际投资基金业目前的发展和动向。从成员报告可以看出,2004年全球基金业主要从基金治理、公司治理、商业实务、认证与培训、投资者教育、反洗钱措施和产品规则等7个方面着手进行改进,以提高客户对基金的信心,使行业得以健康发展。

  一、基金治理

  基金治理被视为基金行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基金公司高效、合规的管理与操作将大大提高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同时能够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行业发展。

  美国的基金业是全球基金行业的领头羊,2004年以来,由于受到加纳瑞资本公司(Canary Capital)被纽约律师总部处罚的影响,许多共同基金成员和其它金融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一同研究解决关于延迟交易(Late trading)、择时交易(Market timing)和其它一些基金行业存在的不正当行为。美国证监会最近也出台了加强基金公司对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新规定。基金公司有义务披露如所批准的咨询合同、所采取的择时交易和延迟交易的政策、销售人员对时点(Breakpoint)折扣收费的情况、投资组合经理的背景和薪金政策以及经纪人和分销人员的薪金结构等等,以上一系列规定将从2004年12月5日正式实行。

  欧盟针对基金治理出台了包括信息披露等保护投资者的条例,扩充了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如基金经理向主管当局递交定期报告,提供其他有关投资策略、技术和限制的信息,同时应提供附加的风险管理信息等。

  针对择时交易和延迟交易,美国、加拿大、英国、卢森堡、法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所研究。对于赎回收费(Redemption fees)和停止时点(Cut-off times),美国证监会提议对短期交易的赎回收费和以每天下午4点作为停止时点作出明确规定;印度规定统一的时点来衡量基金净资产价值(Net Asset Value)。

  对于基金净资产价值的计算,各个国家都采取了相应规定以增强资产计算的公平性:加拿大实行针对择时交易的规定后,采用公平价值定价的现象激增;巴西加强了净资产价值逐日结算的自律;挪威提出以国际标准评估较少的流动资产和计算股票基金的净资产价值的建议;印度要求每日校正净资产价值;澳大利亚对非上市基金亦要求在逐日结算的基础上评估资产。

  对于基金治理的控制与合规问题,美国证监会采取合规步骤书面化和年度回顾的办法,同时规定所有基金公司必须设置“首席合规官员”一职;为了加强基金公司董事会的有效性,美国证监会要求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要达到一定比例,实行年度自评制度以及保留董事会审议通过咨询合同的相关记录;加拿大采取由全国基金商协会网上巡视所有基金公司的合规情况;挪威、阿根廷、印度和菲律宾都出台了有关基金从业人员个人投资的行业标准。

  对于为基金提供服务方面,英国金融服务局(FSA)要求基金协会呈报详细的关于隐性收费和基金经纪的咨询报告;加拿大的基金监管者成立了一个独立审视委员会,对大多数基金的相关事务进行监管;巴西出台了新的关于基金服务提供商的规定;马来西亚则是指定第三方托管人。

  去年一年,有10个国家和地区对其基金监管条例进行了修改或颁布了新的相关法规。

  二、公司治理

  2004年,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加强投资基金公司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

  美国证监会明确了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并要求所有基金公司务必遵守。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少于75%;董事会主席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进行年度自我评定;独立董事每季度必须单独举行一次会议以及独立董事有权自行聘用其下属工作人员等。除此之外,美国的投资公司被要求将其代理投票政策和代理投票程序如同个体投票一样予以披露。法国的新金融证券法要求有限度行使代理投票权;西班牙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有条件行使代理投票权;韩国加强了托管人对基金经理作为股东的行为监控;马来西亚依靠法律保护审计人员以确保其提供报告的公正;有些国家认为自律也应视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如德国加强了对注册在英属维京群岛的公司指导准则中关于行使投票权的关注、奥地利引入了投资基金公司治理职责中的质量标准和审计程序;南非也指定了针对股东行为与责任的行业标准。

  三、商业实务

  欧盟的基金行业认为,欧盟法规的主题就是对商业实务的规范。目前实行的是证券投资基金(UCITS)牌照和“欧洲护照”可以使合格的基金经理在整个欧洲范围内分销基金产品;同时,为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基金招募的情况,基金招募书必须撰写得更加清晰、易懂和明确。对于远距离市场,则采取签合同前基金公司应做信息披露和签定合同后客户有权取款等措施保护投资者;挪威要求基金公司就基金的营销、分类、基金业绩、风险和收费提供报告;加拿大、巴西、韩国和日本等国对基金招募书的用语、持续的信息披露、基金广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金融咨询方面,英国引入了限制性咨询专家的概念;法国对咨询中的利益冲突加强了立法;瑞典、印度、南非、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新西兰等国也对金融咨询进行立法或做出了相关规定。

  涉及商业实务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业绩介绍。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在其修改后的基金市场最佳实务报告中建议如下:

  1.采取措施防止不真实的陈述或冗长的基金广告;

  2.要以平均于投资者的眼光来对业绩进行核算和介绍;

  3.时限和公式的标准化;

  4.加强使用否定和补充信息。

  四、认证与培训

  英国、德国、法国、巴西、智利、印度和澳大利亚等国对基金经理、分销商、销售合伙制都有认证和培训的规定。

  五、投资者教育

  英国对普通的基金客户有基础投资教育和二级教育课程;德国有关于基金投资的研讨会和现场实习;巴西创立了基金教育网站和广播节目,同时有手册向投资者和学生分发;韩国有基金研讨会和专家讲座;中国台湾有教育手册和针对基金产品的研讨会。

  六、反洗钱措施

  美国和欧盟等国针对反洗钱工作都有明确的立法,对于犯罪人员或组织利用基金进行洗钱活动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通过社会安全号码和税号等进行监控;韩国实行实名制;我国在实行实名制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又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三大反洗钱条例,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并开始实施《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2004年,智利、南非、马来西亚和澳大利亚相继出台了新的反洗钱规则和方针。

  七、产品规则

  在欧洲,法国的新金融证券法创立了合同基金等新产品;德国引入了对冲基金;土耳其将在2004年底推出指数基金;奥地利新的投资基金法案推广发行针对对冲基金的基金。在亚太地区,中国台湾推出了很多新产品,比如指数基金、外汇基金和伞型基金(Umbrella Funds);韩国推出了针对房地产、商品和特殊资产的基金;日本修改了自律规则并引入了针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基金。

  在产品规则方面,中国开始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印度有了关于共同基金投资衍生产品交易的方针;智利对本国共同基金投资境外证券做出了很多灵活的规定;卢森堡的一系列基金法规的实施加强了其金融市场的地位;英国的新规则手册给投资公司扩大其产品范围提供了灵活性;加拿大通过了豁免基金参与卖空交易许可的法规。

  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作为证券监管者的全球性合作机构,与国际投资基金协会(IIFA)一直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作为国际基金行业的联合组织,国际投资基金协会不断向监管者传递行业信息和业界的各种建议和意见,同时向成员介绍基金监管的最新动向。2004年,证监会国际组织积极推动“最佳实务”准则在会员国的实施。

  “最佳实务”是IOSCO作为国际证券监管机构的联合组织所推行的一套促进基金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和提高投资者对基金行业信心的行事规范。“最佳实务”的内容涉及择时操作、基金治理、业绩展示标准、收费与费用、指数基金、共同基金、以股东名义的综合基金投资架构、投资者教育、风险评估、利益冲突、外包等。

  1.择时操作(Market Timing)

  根据IOSCO 2004年的工作计划,到2005年中应当就择时交易出台一套适应国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最佳标准。

  2.基金治理(Fund Governance)

  根据IOSCO 2004年的工作计划,到2005年末应当就基金治理出台最佳实践标准。目前此项标准的某些具体内容仍在商榷之中。此套标准被视为基金行业最重要的指导意见。IOSCO认为此标准除了一般原则外,还应当涉及受托人的责任、投资者权力和信息透明度等内容。

  3.收费与费用(Fees & Expenses)

  2004年2月IOSCO发表了关于收费与费用的报告,报告明确了国际公认的标准,同时向业界征询意见。最佳实务标准包括:向投资者披露收费与费用的信息、基金经营者的报酬、交易成本、交易中的必要收费和隐性收费、基金中的基金的收费、不同层次基金收费的差异、基金操作的收费与变化等内容。

  4.指数基金(Index Funds)

  2004年2月,IOSCO的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公布了关于指数基金的研究报告,内容涉及指数基金的规则、指数基金、和其他综合投资架构指数。

  5.业绩展示(Performance Presentation)

  关于基金业绩展示(Performance Presentation)的最佳标准,2003年2月IOSCO技术委员会的报告中认为,基金广告不应当有任何误导;应以一般投资者的眼光来昭示基金的业绩;业绩应当标准化以便投资者进行比较。

  总的说来,全球基金行业在2004年呈良好发展态势,市场表现不凡,投资者信心增加,整个行业所管理的资产总量进一步扩充。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治理漏洞和法规空缺,各国、各地区之间仍需加强实质性合作和充分沟通,以使基金市场能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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