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财讯]中国内地若要建立一个强大的证券化市场,先决条件是要具备强健的司法体制和清晰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证券化架构。虽然近几年内地颁布了一些新的法律,包括证券法和信托法,都有利于证券化的发展,但是现有法律的执行依然存在不明朗性,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债权人权利的可强制执行性和司法过程的有效性。针对这些问题,内地破产法草案在2004年6月已提交审核。破产法的修订反映了内地政府有意加快法律改革的决心。现行的破产法零散而未能配合市场发展需要,内容也未够清晰细致,新修订的破
产法出台后,将会取代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注明的例外情况外,新的破产法将适用于各类企业组织。
当前中国内地不只欠缺清晰而明确针对证券法的法律(包括税法),而且证券化的监管由哪一机关负责也不明确。上文所提及在内地进行的两宗不良贷款证券化实际上已具备了证券化交易的雏形,并被国内的律师和市场参与者视为符合证券化交易的要求。
从信用分析角度来看,司法制度和债权人权利的可强制执行性偏弱,意味着在分析过程中要决定违约资产的回收值将存在一定困难。这无论对企业贷款、公司债和个人消费信贷来说均如是。预料涉及这些范畴的改革将会加快,最近破产法的修订即为其中一例。在新的破产法出台后,债权人的权利将受到中国法律体制的进一步保障,内地法律体制改革也将迈进一个新的里程。至于外商积极参与不良贷款证券化则有助内地引入信贷审批、信贷管理、债务解决及司法效率等方面的新技术和作业模式,这对其本土证券化市场而言是正面的发展。而对信用评级机构和投资者来说,他们将因此而能够更有效评估违约资产回收的可能性和额度。这些好处已在亚洲多个国家如日本、南韩和台湾等得到引证。
依照当前的证券化发展趋势,以信用衍生技术为基础的合成型证券化(syntheticsecuritisations)有可能取代传统的现金流量型证券化。在信用衍生产品和衍生产品合同的发展进一步稳固之后,合成型证券化将能够提供一条更简单快捷应用证券化技术之路,其优点就是,在面对复杂而成本高昂的法律和税务环境时,这种交易结构提供了快捷和简化的解决问题之途径。预料随着2004年初定稿的信用衍生法律出台后,内地市场对信用衍生产品的兴趣将会增加,有关产品也将日趋成熟。
新作业模式下银行需评估信用风险
中国内地证券化发展面对的另一个挑战是信用风险的评估。过去数十年,内地银行一向按政策的指引处里贷款审批,但在银行商营化的趋势下,内地银行有需要改变作业模式,奉行以风险为本的贷款审批,在自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向私营企业授信和进行零售贷款。由于零售贷款对内地银行来说是较新的业务,现存可用作信贷审批参考和信用分析的数据有限。依据标准普尔对内地银行零售贷款组合的观察,银行贷款指引和政策的充足性和成熟度仍有待提升。
内地银行的零售贷款组合(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是在经济急速发展时期发起的,当时信贷成本低廉,房地产市值不断上升,贷款规模急速增长,令内地银行得到了可观的进帐。不过,在贷款急速增长的同时也意味着潜在的风险相应增加,一旦经济放缓、利率上升或房地产市场过热而崩溃时,信贷损失将大幅增加,潜在的风险即会浮现。除此之外,不成熟和未经考验的授信标准、信用风险管控和证券化管理技巧不足也是导致信贷损失加速上升的因素。
抓住机遇:中国有潜力发展为亚洲最大的ABS市场
中国内地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令人鼓舞,时有进行证券化的专业交流和咨询,使内地证券化市场能够加速发展。
对于应该如何解决在证券化市场发展过程中所面对的结构性、法律和税务问题,内地可以借鉴其它地方的成功经验,尤其是那些在证券化发展上已有一定基础,而且已制定了证券化相关法律的亚洲市场。内地证券化市场能否有序发展,关键因素是立法者是否愿意循着保障债权人权利的方向推进改革,以及建立有利于证券化发展的相关法律。
由于本土市场流动资金充裕,而ABS具有清晰、透明而问责分明的融资结构优点,估计ABS应会受到内地投资者的欢迎。随着本土债券市场和支持本土证券化市场的基础建设进一步发展,内地证券化市场的条件将会逐渐改善及趋向成熟,继而发展出适合国际交易进行的环境。标准普尔相信,内地在当前金融和法律改革步伐加快之际,若能够善加利用此机遇,应有潜力发展成为亚洲区最大的ABS市场之一。
(张群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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