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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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 21:06 新华网 张建平 | |||||||||
新华网北京6月16日电 (记者张建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2004年3月25日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到外汇局登记备案,全部登记备案手续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16日说,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3月25日发出通知,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同时要求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到相应的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便外汇局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办理
这位负责人说,为保证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手续顺利进行,外汇局按照操作简便、管理到位原则,明确了登记备案的有关内容,并根据目前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监管原则,对中外资银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分别作出规定。金融机构应凭原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备案。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结售汇业务是中国现行结售汇管理体制下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与一般外汇业务有着本质区别。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不仅是从事人民币与外币兑换买卖的商业行为,更重要的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审核客户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实际上是代外汇管理部门在汇兑环节履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的职能。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力度直接影响到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人民币汇率和国家外汇储备。因此,有必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实行特殊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