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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将金融发展的规范性和活跃性结合起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14:06 世华财讯

  北师大金融系主任贺力平撰文指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将金融发展的规范性和活跃性结合起来,促使国内金融市场在更高的水平上发展。

  据中国经济导报7月5日报道,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贺力平教授撰文指出,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同时,要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更
好地控制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安全。理解“十一五”规划的基本精神,可以说就是要将金融发展的规范性和活跃性结合起来,促使国内金融市场在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上发展,给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必要充分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同时不断克服和缩小传统体制下国内金融存在的一些内在不足和缺陷及其不利影响。

  文章指出,过去,我们大量看到这对矛盾:一方面,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交易行为快速发展,社会各方面的融资需求得到满足,但是,许多金融行为是不规范的,形形色色的风险遍地皆是,金融危机迹象此起彼伏;另一方面,在中央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整顿的时候,金融市场又出现萎缩不振,企业正常融资需求的满足面临困难,经济发展受到限制。

  文章指出,不规范的集资行为是一类事例,金融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也是一类事例。这方面,既有一些非规范机构或企业的行为,例如,未经授权或未经适当授权的企业从事高息债券

股票的发行或交易,也有一些规范机构或企业的不规范行为,例如,一些银行的分支机构从事“高息揽存”或乱发贷款,等等。若干年以前,众多国内银行分支机构大搞“第三产业”,把大量存款来源资金投放在高风险的长期性实业资产项目上,不仅出现了许多坏账,而且还使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受到严重影响。尽管有这么多问题或潜在问题,银行资金的这种不规范用途或其他许多不规范融资活动客观上也发挥着促进资金流通的作用,也是当时高速经济增长的一个支持因素,而且有时甚至是短期性高速增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但是,这种不规范金融活动同时也伴随着巨大问题。首先是微观金融风险问题。如果不遵从货币资金运行的正常规则,例如配置一定比例的资金流动性,那么,金融机构必然会面临流动性风险甚至流动性危机的威胁。其次,即使不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不规范的金融活动也降低了资金使用上必要的效率标准,不能发挥促使社会储蓄资源有效地在各部门和各企业配置的作用,即不能通过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发挥“择优淘劣”的作用,高效率企业因而难以脱颖而出,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也就受到不利影响。最后,许多低效率甚至是劣质企业活动也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尤其是长期性地、大规模地得到这种资金支持,那么,整个金融系统的资金回报率和流动性就会受到影响,终极结果便是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和全面危机。

  文章指出,过去应对金融系统风险问题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行政控制措施,例如,在金融行业内实行“全面禁入”,对金融机构的各项具体业务也实行“审批制”,有时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地对金融活动实行数额控制,包括一律冻结贷款活动或一律不准发行债券股票,等等。这类措施,当然也能达到控制风险和防范危机的目的,至少是在短期内可有这种作用。但是,这类对策也有其严重的不利作用。首先,当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限制时,经济增长的速度也随之下滑,金融紧缩与经济紧缩会同时发生。其次,规范金融业固有的“奖励先进限制落后”的重要作用在全面紧缩政策的背景下必然受到伤害,高效率企业同样也会失去必要的金融支持。此外,由于社会经济对金融活动的需求总是存在的,这种需求在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十有八九会转向非规范金融。也就是说,对规范金融机构的强制性限制措施客观上还往往促使非规范金融机构的涌现,并促使一些规范金融机构进入或增加非规范金融交易行为。这也意味着,旨在控制金融风险的政策到头来还是使社会经济中的金融风险以另外的、看不见的或能见度很低的方式出现并累积起来。

  文章指出,历史经验归根到底,就是要发展既规范又有活力的现代金融服务业,要实行开放政策,同时又要针对金融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管体制。

  “十一五”规划提出,推进国有金融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业;同时还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有管理的浮动

汇率制度,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这些说法的根本意思是要促使金融机构走企业化和市场化方向,国内金融业的准入限制要逐步缩小,各类金融企业今后将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政府对金融市场上的基本价格变量??利率和汇率??的直接干预也将减少并最后取消。

  关于利率市场化,过去几年中已经迈出了重要步伐。但是,利率市场化最关键的几个指标??银行自主确定所有存贷款利率,公私债券股票发行和交易价格,保险费率的基本标准,等等,目前还没有完成。如果金融市场的基本价格仍然处于管制或半管制状态,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还很可能伴随许多不规范行为。金融市场上的竞争与其他市场一样,也可能要经历一个由价格竞争过渡到非价格竞争的转变。完全的价格竞争不一定是一件好事,本身也伴随许多重大风险。但是,完全限制价格竞争也不是一件好事,也会带来许多弊病。

  金融机构一旦获得自主定价权,那么,在具备自我约束的背景下,它们应当能够从自身利益出发,根据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来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科学定价,并考虑到其他竞争性金融机构的反应行为和市场地位的因素。在这种市场关系中,单个金融企业通常难以将自己所面临的风险以不规范的方式“转嫁”出去。

  文章指出,总的看,“十一五”期间是我国金融发展和改革进程中一个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中,一些重要转变将会出现,并为未来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奠定一个基本框架。

  (吴耀明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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