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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研讨反洗钱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 13:26 世华财讯

  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在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召开研讨会,就《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定义、反洗钱主体的范围和义务,以及违反反洗钱义务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入的探讨,此次会议形成的有关意见将提供给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为修改《反洗钱法(草案)》作参考。

  据上海金融报6月16日报道,日前,上海市金融法制研究会在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召开
研讨会,就《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定义、反洗钱主体的范围和义务,以及违反反洗钱义务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入的探讨。来自立法部门、金融机构、政法系统和法律研究单位的30多位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出席了会议。

  作为世界上经济增长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直非常重视经济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更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据了解,我国的《刑法》早在1997年就明确规定“洗钱罪”。继2001年12月对“洗钱罪”规定做出修订之后,目前,立法机关正在研究根据洗钱刑罚化国际标准的发展对“洗钱罪”规定进行再次修订。与此同时,以国际标准为主要蓝本、吸收现有法律制度有效措施的《反洗钱法(草案)》已经完成,立法机关将于2006年4月审议该法律草案。

  为此,上海市金融法制研究会组织了本市相关机构的研究、法务和合规人员,进行了讨论。根据目前下发的《反洗钱法(草案)》,金融机构和一些非金融机构(主要指金银、珠宝、典当和会计师行、律师行等)有义务对客户所提供的资料做核实性调查。

  对此,来自工行和中行稽核部的代表提出,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客户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做很系统详实的核查;而且我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个人和单位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在没有证据显示其有违规踪迹之前,金融机构的稽核部门只能“推定”其是合法受保护的。因此,公安、工商等掌握企业和个人档案的政府部门,应该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工作。

  上海市检察院的代表甚至提出,政府不妨从财政拨款以鼓励银行开展尽职调查。来自上海市中院的代表从近些年的审判实际出发,指出汽车、房产、进出口公司已经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集中行业,有必要列入《反洗钱法(草案)》的监管范围。

  《反洗钱法(草案)》还规定,惟有国务院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员,才有权力封存各类可疑账号。对此,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的代表提出,一般普通立案侦察案件,只需要县一级别的政法官员签字,即可以封存各类账号。因此,《反洗钱法(草案)》有必要将这一权限放宽,以保持一致。

  据悉,此次会议形成的有关意见将提供给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为修改《反洗钱法(草案)》作参考。此前,全国人大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组组长俞光远曾表示,由于对洗钱概念的界定颇有争议等原因,《反洗钱法(草案)》要在2006年6月提交二审有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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