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取消 外汇管制放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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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09:02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黄杨 为完善鼓励境外投资的配套政策,便利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促进国家对外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核定并下达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外汇需求可以得到充分满足;二是境内投资者如需向境外支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经核准可以先行汇出。 外汇资本项目逐步开放 “近来我国的国际收支出现了双顺差,外汇储备增长越来越快。去年7月21日,国家改革人民币汇率生成机制,引入了更加灵活的汇率制度,这要求参与外汇市场的交易者、交易类型都要有比较大的拓展,交易的额度更加放松,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企业、居民、投资者、交易商进入市场,定价机制才能更加市场化。”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系教授杜亚斌对记者表示:“资本项目全开放,基本实现浮动汇率制度,是最终要实现的状态。此次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步。战略应该是先易后难、先小后大、积小成多。” 《通知》规定,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境内投资者汇出用于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应符合以下规定用途: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其他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 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超过其向境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总额的15%;确因业务需要超过15%,由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境内投资者经核准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列入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项目的总额。外汇管理部门在核准其项目全部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核减其前期已汇出的费用金额。 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 赵锡军表示:“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拓展对外投资的渠道,能够使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流入流出更加均衡,从而缓解双顺差为人民币带来的压力。但一开始的时候,由于我国资本项目还是管制的,对外投资的审查比较严格,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对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只是起到一个辅助的作用。” “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一方面可以减缓外汇储备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可以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杨元杰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杨元杰认为,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实际上是对外汇管制的进一步放松,其结果将使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更加方便。 近年来,为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包括:取消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实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购汇额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2005年上半年,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大幅提高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并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