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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需改变反国民待遇实行对内开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 15:04 世华财讯

  分析指出,中国银行业对内开放至今仍未见实质性举措,势必造成对民营企业的“反国民待遇”。专家认为,中国银行业在对外国资本开放的同时,也要改变这种“反国民待遇”,实行对内开放。

  据中新社4月21日报道,分析指出,中国银行业对内开放至今仍未见实质性举措,势必造成对民营企业的“反国民待遇”。专家认为,中国银行业在对外国资本开放的同时,也
要改变这种“反国民待遇”,实行对内开放。

  文章指出,根据加入WTO的协议,到今年12月底,中国银行业将对外国资本开放,而对内开放则至今仍未见实质性举措。普林斯顿中国学社执行主席陈奎德指出,这势必造成某种“反国民待遇”,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可享有中国“国民待遇”??办银行,国内民间投资者反倒不能享有。也就是说,外资企业享受的“待遇”要比民营企业高。

  据一些银行界人士分析,目前,金融业对国内资本的这种“反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财税政策上,中外资银行仍执行不同的税率标准,中资银行的税负水平比外资银行要高出近20个百分点。加上地方上为引进外资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而执行的一些优惠政策,外资银行在国内享受到“超国民待遇”。

  二是在业务发展的审批和监管上,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在局部上还存在不同的标准。中资银行的审批和准入较之外资银行往往更加严格,处于不平等地位。

  三是在金融业准入上,民间资本还受到较多束缚。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也迟迟得不到明确,民营银行的发展进程十分迟缓。

  根据国务院发展非公经济“36条”的精神,向外资开放的领域,也应同时向民营资本开放。因此,金融业对内开放在制度上应不存在任何障碍,但在操作层面上对民资开放却仍然受到约束,对内开放的宏观政策还难以真正落实。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教授邱兆祥说,金融业在对外资开放的同时,也应对国内民间资本开放,给予国民待遇,一视同仁。曾任

长城金融研究所所长的徐滇庆认为,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而对内不开放,是严重的不对称。

  (程笛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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