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民币即可境外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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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10:59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王婷】想要进行外汇投资的市民近来可谓喜事连连,先是购汇限制有所放宽,现在外汇投资渠道也被拓宽。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根据《暂行办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按照有关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有关人士指出,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已达到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16万亿元,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的资产管理需求日益增长。但是,目前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投资渠道相对狭窄,难以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尽管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一些外汇理财产品,但仅限于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认购,而境内机构和个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以人民币为主,外汇理财产品仍无法满足广大居民资产组合多元化、分散投资风险的需求。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大幅增长,截至今年3月底已达8751亿美元,充裕的外汇储备为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人民币购汇形式进行境外金融产品投资提供了充分保障。 此次《暂行办法》就规定,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在经批准的购汇额度范围内,商业银行可向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价的境外理财产品,并统一办理募集人民币资金的购汇手续。境外理财资金汇回后,商业银行应将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商业银行结汇后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外汇投资的,商业银行将外汇划回投资者原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可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发售产品时,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主作出选择。商业银行还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为充分保障境内投资者资产安全,《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应实施双重托管制度和专户管理,建立国际化、专业化的运作机制,由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监督其境外资金运作并履行向监管部门的报备义务,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有关人士表示,《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资金运用渠道,使其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两个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增强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同时,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持有更多的外币资产并从事对外投资,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也是我国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 <责任编辑:张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