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财讯]国家外汇管理局立规控制投机性资金流入。规定要求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几类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帐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5月27日消息,为规范和完善现阶段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抑制投机行为,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该局日前发布《关于
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几类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帐户。这几类境外汇款大多与贸易有关。
《通知》规定,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单位应当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提供相应单证。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又暂时不能提供核销单正本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复印件、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在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凭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贸易项下其他款项的,凭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经常项目下其他款项的,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
为了便利企业开立和使用待结汇账户,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操作上最大限度地简化了程序和单证。《通知》明确,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待结汇账户,不需外汇局批准。待结汇账户余额不计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进入待结汇账户的资金,原则上只要能够证明真实交易背景即可办理结汇。对部分资金实行支付结汇制,收汇单位只要提供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结汇,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支付和业务经营。
国家外汇管理局称,《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龚山美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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