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披露的处罚 是提起诉讼赔偿的前置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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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 11:42 《财经时报》 | ||||||||
此次科龙电器不按规定时间披露2004年预亏公告,从而导致股东损失,引起市场投资者的不满。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律师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6.4规定,公司在半年报或季报中,如果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将出现(一)净利润为负值、(二)业绩大幅变动的情况,公司有义务进行业绩预告。而同样根据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股东因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购买公司股票并导致损失,股东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这需要满足若干条件,包括有虚假陈述,损害结果,二者间因果关系及满足信息披露人受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宣判有罪的前置条件等,应该注意的是这里前置条件不包括交易所的谴责或批评。 以科龙电器目前的情况来说,假如科龙电器管理层在去年披露三季度季报的时候已经明确预知将出现大幅亏损而未及时披露,属于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虚假陈述中包含的重大遗漏,而投资者未能得知该信息依然买入科龙电器股票,现在因披露亏损公告而导致损失,科龙电器信息披露人又受到相关处罚的话,投资者是有可能提起索赔诉讼的。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宣伟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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