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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 06:40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家路美

  为适应外汇市场发展的需要,促进外汇指定银行完善汇率风险防范机制,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政策。

  《通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
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管理。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收付实现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市场交易在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实行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后,银行应根据本行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准确计算本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报送新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通知指出》,银行在本通知实施前核定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继续有效。银行应按照汇发69号文的规定,做好本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限额管理。除本通知调整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事项外,其他事项仍遵照汇发69号文和汇综发118号文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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