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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 12: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 王宇)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秩序,维护各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日前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称,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交割日、方向相反的两次本外币交换,在前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另一
方换入人民币,在后一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用人民币按照另一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回币种相同的等额外汇;反之亦可。其中,交割日在前的交易称为交易近端,交割日在后的交易称为交易远端。

  《规则》明确,进行交易的会员是指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交易备案资格6个月以上,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从事掉期交易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规则》要求,已获交易中心颁发资格证书的交易员,需经交易中心相关业务培训,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掉期交易。同时,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掉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签署《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主协议》,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规则》指出,交易方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恶意串通、故意违约的,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外汇市场秩序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由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暂停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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