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后要不要限制外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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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 02:11 财经时报 | |||||||||
朱卫东 外资的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外资不是外人。在关系国家安全与国计民生的领域要对外资设防。当前中国在房地产、采掘业和金融业对外资设限不够 国民待遇主要指主权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授与他国国民或公司在投资财产、投资
然而,从各国引进外资的实践看,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外资的投资活动、投资领域进行约束。因为外资规模庞大,如果毫无顾忌的长驱直入,必然影响本国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最终会威胁国家安全。 在各国实践中,许多涉及国家安全与国计民生的领域,一般都不允许外资涉足;即使是非关键的经济部门,也可能基于国家发展规划而对外资的引进有所先后、有所厚薄。这种限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样存在,毫无例外。在我国,恰恰在一些关键领域对外资不设防或限制很少,如房地产、资源等领域。 在几番调控后,国内房价依然大幅上涨,引起民众哗然,根源在于房地产商和地方政府的联手做市,但外资不受限制的大批介入,直接拉动了投机性需求,成为房价继续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国从2002年取消外销房、内销房区别,自此,外资投资中国境内房地产没有任何政策障碍,中国也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87个成员国中少数几个对房地产投资没有限制的国家。2004年,部分城市的外资购房比例接近20%(如上海)。2005年,摩根士丹利、美林、雷曼兄弟等设立的数十只土地基金,开始转向中国房地产行业。而据官方统计,至2005年,已有近1500亿美元国际游资进入中国。这部分热钱不少进入了房地产等领域。 房地产作为一种金融资产,既是消费品,又是投资品。但房产首先是用来居住的,在满足境内居民(甚至是本地居民)居住的情况下,方可考虑其投资性。否则必然引起市场大乱。从土地稀缺性的特征、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要对外资的进入进行限制。 一般外资买房绝大多数不以居住为目的,因此,各国政府对外资投资本国的房地产均有严格的限制。如澳大利亚强制要求非居民离开时必须立即出售所购房产;塞浦路斯规定,对用外汇购买的房地产,每年出售汇出境外的款项不得超过100万塞镑或总金额的1/3;西班牙、保加利亚对非居民大额出售或超过一定标准时,要求有事前的报备,等等。 没有哪个国家依靠房地产业的带动可以走向真正繁荣的,如果有繁荣,也只能是短期的虚假繁荣。依靠外资来拉动本国的房地产业,更是饮鸩止渴。 上个世纪的日本,由于不得不实行低汇率政策,引发国际游资的大举进入,外汇储备短期内急剧增加,造成日本国内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90年代国际游资大举撤离,日本地产泡沫破灭,最后买单的只能是国内的老百姓,日本经济由此陷入长期低迷的十年。 跟房地产业一样,中国采掘业对外商投资限制较少、甚至没有限制。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煤层气勘探、开发,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等,属于鼓励投资产业。 事实上,在前几年,一些外资早已通过间接方式进入中国的煤炭开采等领域,甚至进入了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领域。 在金融领域,为维护本国金融安全,许多国家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都有上限规定,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事实上却有单方面为某家外资金融机构突破外资入股比例的情况发生。 金融领域的引进外资一般均由中央政府掌握,而在房地产和资源领域的引资,地方政府则起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有待深化,中国还有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征,即地方政府的缺乏约束和引资的冲动。 地方政府引进外资的目的,主要是任期政绩。如果不对外资投资领域加以具体的限制,地方政府必然与中央博弈,为追求任期的短期繁荣而出现盲目引资。盲目引资的恶果则不是全由某一地方来承担,它会形成全国的房产泡沫和资源短缺。 外资的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外资不是外人。在关系国家安全与国计民生的领域对外资设防,既是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