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每股收益仅1元多,发行时却卖出88元的高价,简单换算要近百年才能收回投资……类似的新股非理性高价发行,再次引发监管层对新股发行改革效果的反思。自1992年以来,新股发行改革已有八次,至今仍难真正突破新股发行价虚高“围城”。纽交所日前发布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成为IPO最活跃的国家,共有187家公司通过IPO募资约505亿美元。高价发行、高市盈率和超高募集资金的三高现象,正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点击进入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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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要向三高开刀 更多>>

  最近,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几次公开讲话时均提到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高发行价、高发行市盈率、超高的募集资金等“三高”现象,以及机构在询价中“抢筹码抬高价”的现象等,已经纳入监管视野,新一年的发行体制改革可能会针对这些“病灶”开刀。
  新股高发行价、高市盈率、超高的募集资金等“三高”现象以及机构在询价中“抢筹码抬高价”的现象引起市场较多关注。目前新股发行价格之所以高,发行市盈率上百倍,询价机构的非理性报价无疑是重要原因。

新股发行三高原因

  当前,上市公司高发行价、高发行市盈率、超高的募集资金等“三高”现象以及机构在询价中“抢筹码抬高价”的现象引起市场较多关注。而机构询价在发行价格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新股发行价格之所以越发越高,发行市盈率甚至上百倍,询价机构的非理性报价无疑是重要原因。

券商垄断发行定价权

一位上海本地券商资产管理部人士李先生亦告诉记者:目前的新股发行询价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制度性的盲区。沪市IPO中如果询价时低于最后的询价区间就不具备申购资格,基本是按照此前主承销商给的询价区间进行询价。
  券商垄断了发行定价权,询价制度变成走过场。这位人士坦言:虽然主承销商先让询价机构报价,但是询价区间是最终“根据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综合判断”进行制定,但这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具体怎么定出来的没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而网下的机构申购数量有限,一般按照最高的申购价格进行申购,这就无形中抬高发行价,一些有直投利益的承销商更愿意拉高发行价。

询价对象评估机制缺乏

由于我国缺乏对询价对象信用状况的评估机制,难以约束对询价对象信用,一些询价机构即使非理性报价和漫天喊价,管理部门也似乎无可奈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黄湘平昨日表示,协会对2009年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中出现不规范行为的44家询价对象发出了书面提醒函。

一级市场存在操纵?

“过去,投资者都希望市场定价,反对政府对发行价的干预;如今,市场化定价,政府不管了,结果发行价一路狂飙,二级市场投资者赔了又希望政府出来干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透露。
  这位市场人士表示,证监会可以不干预发行价格,但必须监管发行程序是否公开公正合理,接受投资者和舆论的监督;高价发行的公司和承销商必须对公众投资者解释原因和理由,证监会需要监督检查询价程序是否存在操纵价格和影响市场化定价的因素。

新股发行三高背后潜规则分析

高市盈率的利益链

广东一投行人士告诉本报,高发行价背后隐藏着惊人的行业 “潜规则”,上市企业身后是企业、保荐人、机构投资者、资金掮客等层层纠结的利益关系。
  据上述人士介绍,现在很多投行做IPO项目的时候,发行方往往直接就会问竞标的保荐人能否发到“40倍甚至50倍”的发行市盈率,直接给定公司要求的市盈率。其次,在现有募集资金的需求上,保荐人对超募部分往往是额外收费,比如基础募集部分保荐费率往往为1%-4%,超募部分有些甚至能达到10%-15%。
  丰厚的利益,自然有推高发行价的驱动力。

“失手”的畸形推涨

  大通证券研究员吴 表示:“初步询价报低了,就没有你的份了,报高了,你才能有资格去争取配售。一级市场还是个卖方市场。”
  去年6月IPO重启伊始,由于报价过低,华夏、嘉实、易方达、广发等四大基金巨头集体在桂林三金的网下申购中失手。而桂林三金上市首日平均涨幅却逾80%——新股不败神话依然在延续。
  这令大部分询价机构为获得申购筹码竞相在询价中报出高价。如今,创业板金龙机电发行市盈率高达127倍。而主板IPO发行市盈率亦被抬升至40倍以上,有些甚至逾60倍。

刘纪鹏炮轰新股发行制度 更多>>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观点鲜明:管理层只对二级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采取停牌制度,而对一级市场的发行价却采用市场化的做法是监管的误区。这会放任一股独大,超额募集资金,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润空间被挤掉,会更加钟情一级市场打新。
  新股发行制度必须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刘纪鹏建议,管理层应该正确认识“市场化”。新股发行过程中,并不是价格市场化才会体现真正的市场化,发行规模亦应该市场化,从而抑制超募及高发行价问题。譬如,创业板能不能一次发行50家或者150家,从供求关系上加以平衡。
  此外,新股发行审核制一定要解决民营企业一股独大的问题。刘纪鹏强调,在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家族式企业不在少数。有近20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在40%-60%之间,过高的发行价将造就其一夜暴富。

名博热议新股发行三高

牛春宝:三高主要是市场缺乏有效监管

“三高”现象是我国新股发行机制以及国民投资理念下的特殊现象,虽然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弊大于利,但我们也不能就此全盘否定。一些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领域,符合产业升级趋势,技术壁垒高,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更是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类公司优秀的成长性将为股民带来丰厚的回报;然而那些基本面一般,遭市场非理性炒作的“三高”个股,必将被市场所淘汰,股价回归理性。

黄珏老鹅:新股“三高”出路在于降

今年初自中国西电上市首日破发以来,新股破发屡现,不仅沪市大盘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在内的一些个股都出现了破发迹象,投资者对新股申购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IPO改革如此只让上市公司多圈钱以及少数利益攸关群体赚得盘满钵满,市场绝大多数是“痛苦”的,极少数赢绝大多数输的局面无疑是失败的。这也难怪后来监管层召开新股发行研讨会。

一和家家:新股死搞必将搞死股市

当中国建筑等6家中字号国企大盘新股股价跌至二级市场23倍左右的平均市盈率水平时,沪深大盘会是什么样子?能够看得见的是,如果国企大盘股、中小板、创业板IPO继续“四高(死搞)”,则中国股市必然会像2008年8月以后那样顿失融资功能,且不提投资功能建设——因为投资回报对中国股民来说属于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
  因此我说,新股四高(死搞)必将搞垮、搞死股市,而这是非常扯淡的。

新股改革之本:遏制抬高报价冲动 更多>>

  今年1月以来新股发行市盈率平均达67倍,最高超过100倍。因此,即便是破发的个股,相较市场中的同类个股,仍存有相当大的溢价,依旧面临着向真实价值回归的风险。通过市场化定价降低一二级市场间的价差,是这一改革的本意,目前也有非常明显的效果,但如何防范这种改革的负面影响,将是未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重点。
  发行定价既应体现个股的真实价值水平,也应为市场的各方参与者都留出合理的盈利空间。在存在网下申购新股限售期和远高于国际市场的超额认购水平的情况下,将一二级市场的差价完全消除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朱从玖把脉新股三高症:考虑存量发行和券商配售 更多>>

  针对新股“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募集资金)问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说,将从制度上加强新股定价合理性,考虑存量发行、券商配售和网下配售股份的锁定问题,此外,还将对新股发行采取审核制或注册制等问题的可行性进行讨论。
  所谓存量发行,即由老股东拿出手中所持有的股权卖给二级市场投资者,这样总股本并不会变化,但引进了新股东,老股东同时也实现了减持。而目前使用的增量发行方式,是将新增股份卖给投资者,对老股东约束作用小,加大了发行规模的随意性。
  而券商配售,一般的理解是给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或“独立配售权”,以便增加供给,避免供给失衡造成发行价虚高。
  而对于新股发行中超额募集资金的问题,朱从玖称,发行人募集投资项目只是公司经营的一部分,除了新募集的资金之外,大量的资金是前期资本投入、利润积累和银行贷款。“如果说发行股票所得的钱,只能以募投项目为限的话,不合适。”

定价是一门艺术 更多>>

  新股定价的准确性如何把握,复杂性究竟在哪里?如何定价才能更为科学合理?记者对保荐机构、承销商、新股策略分析师以及经济学家等多方进行采访调查发现,新股定价准确性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或许也是“思想问题。

投行人士称新股存量发行仍存制度障碍

  不过有投行人士表示,新股存量发行还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碍,因此必须等到相关障碍消除后才能实行。争论的焦点在于对外存量发行这部分股份,究竟算作发行前的股份,还是发行后的股份?这需要由监管层来做界定。

新股定价须综合考量九大因素 更多>>

  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是股票发行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新股的定价实质上是市场多方力量的一种博弈,虽然关注的角度,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关注或者说考量因素具有一定的共性。主要集中于对新股发行公司基本面情况和一二级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关注。
  新股发行公司基本面情况是新股定价的基础,只有对新股发行公司基本面、未来发展情况等了解清楚,才有可能对新股发行公司给出合理的估值,这样新股定价就有了基础。

责任机制与存量发行成新股改革重点 更多>>

  在众多新股出现上市首日破发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会有机构“助推”新股高价发行?对于中小投资者的疑问,我们不妨从参与新股定价过程的询价机构结构上寻找答案。
  在目前的新股发行体制中,参与新股询价的机构为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财务公司以及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而这些机构管理的自营业务、基金产品、保险产品、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新股配售对象作为买方,成为新股的直接报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