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无责免赔是符合保险原理和民法原理的,它本身并不是“霸王条款”。但是,在保险公司的保单中,保险公司将这一条款从“除外责任”里排除,而写在保单上并不是很明显的位置,有刻意误导和隐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意图,所以,它成了“霸王条款”。北京律师协会保险委员会副主任戴宏坤认为,按责任赔付条款应该废除。[详细]
在司法实践当中,无论是法院还是律师,通常都认为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有“霸王条款”嫌疑。[详细] [评论]
权威人士表示,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若驾驶人是无责方,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符合民法原则和保险原理的。“无责免赔”不是不赔,而是应由肇事方或其保险公司来赔偿。[详细] [评论]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告诉记者,所谓“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该由谁来赔的问题。“无论是按照法律的‘过错原则’,还是保险中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都应当是对车主造成损失的对方车主。如果对方车主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对方车主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车主就可以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对方车主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则应当由对方车主来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详细] [评论]
一般来说,车主投保的主要险种有车损险和“三责险”,前者主要补偿车主自身造成的损失,后者用于支付车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两险可基本覆盖一般双方事故中的损失补偿。如对方车主投保了“三责险”,车主可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如对方车主未购买保险,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应由对方车主赔偿受损车主。上述产险公司人士介绍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遇到不愿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方车主,不管对方是否投保,无责方可从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补偿,不过,需要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保险公司获得追偿权后,可先向无责方赔偿,然后向对方车主追偿。[详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