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明确表示,要积极推动基金法修改,建立适当私募监管制度,这标志着中国私募基金立法迈出了关键性的一大步,明年有望破冰。[评论]

调查

您最关注基金法修改哪个方面内容?
加强公募管理
私募纳入监管
杜绝老鼠仓问题
您认为阳光私募监管主要靠谁?
监管层
行业自律

官方声音

尚福林:建立适当私募监管制度
尚福林:建立适当私募监管制度

证监会要配合立法机关全面修订基金法,特别要适应私募基金发展的现实需要,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按照统一监管的要求,防止监管套利的原则,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为资产管理业务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黄湘平:基金法修改正积极推进
黄湘平:基金法修改正积极推进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黄湘平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会上表示,2010年将是我国基金行业的创新之年,目前相关部门正推动基金法的修改,多元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多种基金组织形式等制度安排有望在此次修改中得以体现。

姚刚:推动基金法修改 适应市场需要
姚刚:推动基金法修改 适应市场需要

随着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这个《基金法》已经不能完全地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比如,私募基金行业这两年取得了非常重大的发展。目前的《基金法》只负责公募基金的监管。

庄睿宁: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发展
庄睿宁: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发展

庄睿宁表示,深圳市政府也一直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并在今年8月5日印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仅涵盖了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还包括了私募证券基金。

私募专访

李春瑜:私募立法是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现实需求
李春瑜:私募立法是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现实需求

首先要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规范,赋予私募基金在市场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将一些市场影响力大的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而就现阶段而言,私募基金监管可更多地参考香港的发牌模式。

段焰伟:私募迅速发展是对公募基金的有效补充
段焰伟:私募迅速发展是对公募基金的有效补充

目前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或变相公开推介,或承诺保底或保证高收益,产生许多法律纠纷私募基金的适当监管能有效减少资本市场违规操作的行为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陈玮:行业自律为主 适度监管为辅
陈玮:行业自律为主 适度监管为辅

如果对私募股权有了一定的规范、备案等,有利于扶持和培养一些大的私募股权基金,限制一些小的,限制小的不是说要限制它的发展,而是说限制在募集方式上倾向于大众化等现象。

李泽刚: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已成共识
李泽刚: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已成共识

目前众多民间私募游走在法律边缘,其投资活动基本没有约束,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法律纠纷常发生,投资者缺不能得到保障,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李振宁:大型私募应考虑发牌经营
李振宁:大型私募应考虑发牌经营

据了解,《基金法》将给予私募基金一个合法地位,到时会通过法律规范,譬如按照契约型、公司型、合伙企业型等规范,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定位。然后将规定私募基金成为合格的投资者等等。

邓锋:PE/VC领域在中国应该有监管
邓锋:PE/VC领域在中国应该有监管

首先,政府只是一个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因此一个风投或私募能够发展好,更多的依赖于自身的条件。政府起到的作用一个是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第二个就是国家有很多方面可以和风投互动。

专家观点

吴晓灵:三方努力铺就私募阳光之路
吴晓灵:三方努力铺就私募阳光之路

“立法,就是要明确社会认可的行为规则和界限。”吴晓灵指出,私募基金很长时间内是在监管豁免条款下生存的,尽管此轮金融危机后,很多人提出要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但是这些监管不是审批,而是信息的透明。

朱少平:私募基金立法的几个问题
朱少平:私募基金立法的几个问题

中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也要求我们对我们实施六年左右的基金法做出一些调整。从去立法机关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和调查研究,提出了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都在进一步的探讨过程中。

王连洲:可从私募业务来分类监管
王连洲:可从私募业务来分类监管

王连洲认为应该从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让市场自由选择。这需要从立法上为私募基金创造更好的成长空间,比如抛开公募与私募的性质划分,公平对待所有的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上着重对业务而非出身来分类监管。

华东政法吴弘:私募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华东政法吴弘:私募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目前基金法的修改,一个就是在原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修改,把私募那部分放进去,另外一个,不适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譬如股权投资基金法,如果改成投资基金,就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对市场来讲,适应性就更大一点。

相关概念

私募基金

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按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按照投资对象划分,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大类。

私募股权基金 指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IPO )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 IPO 前,从种子期到成熟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在中国,多指成熟期投资,以与 VC 区别。

私募证券基金 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产品 ,包括对冲基金。;国际上,对冲基金也因对东南亚等市场的冲击而名声欠佳。

 

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主要组织模式有四种,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型、契约型。

契约型 主要指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

公司型 是指以单个企业出资或联合几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管理企业自有资金。

信托型 主要是指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有限合伙型 是指按照有限合伙制企业模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 49 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有限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的投资人。

 

证券信托私募模式

深圳模式: 深圳模式以深国投和平安信托为代表,是典型的五方协议模式。这类集合信托计划门槛较高,和公募基金类似,由管理人和监管人收取相关费用等,收益和风险均由投资者承担。

上海模式: 以上海国际信托和华宝信托为代表,与深圳模式不同的是,上海模式产品设计了两种不同受益结构的投资主体: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推行的是结构化产品。

云南模式: 仅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一家采用该种模式,受托人与管理人为一人,采用由信托公司组建核心投资管理团队自主管理的模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 “ 信息不对称成本 ” 。

专题内搜索

中国私募历程

1993年私募基金开始萌芽

早在1993年,便有一些证券公司与大客户之间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这种关系便是私募基金萌芽阶段的前身形式。

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未提私募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的发展,199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不过,在该管理暂行办法中,只对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进行了规定,而只字未提私募基金。

2003年云国投成立中国龙资本市场集合资金信托

2003年8月1日,云国投成立了中国龙资本市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为中国私募的先行者。此外,云国投形成了一种自主管理的信托模式,这种模式后来就被称为——云南模式。其与后来形成的上海模式、深圳模式成为国内私募发展中最有代表的三种模式。

2004年国内首只阳光私募证券信托基金成立

2004年2月20日,中国私募教父赵丹阳携手华润信托发行了第一只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这一年私募基金开始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托投资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在阳光下运作。

2005年依托《信托法》框架 阳光私募增加

2005年开始,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框架,在深圳通过信托平台,开始出现所谓的阳光私募,也就是搞信托理财产品。

2007年起大批公募基金经理离职创立私募基金

2007年,基金规模完成了从8000万到3万亿的“大跃进”。在这当中,基金经理们也没闲着。来自wind咨询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2月20 日,171只基金刊登了基金经理离职的公告,占总基金数的46%。

2007年《合伙法》颁布私募基金开始建立合伙企业

2007年《合伙企业法》颁布,私募基金开始建立合伙企业,标志着私募基金的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内创业投资的热情越来越高,各类私募基金的数量和规模也越来越大,急需要通过法律对私募基金予以“正名”,《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恰恰是顺应了这一要求。

2009年国内首只TOT型阳光私募发行

阳光私募业在随后的日子里迅速的发展着,2009年5月26日,东海证券与平安信托发行了平安财富-东海盛世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是国内首只TOT型阳光私募。平安财富-东海盛世1号是国内首只阳光私募基金组合投资(TOT)。选择了7个阳光私募作为子信托的投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