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出台《风险管理办法》强制减仓实施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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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6: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大连商品交易所日前发出通知,宣布将自2004年7月26日起实施新修订《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即关于强制减仓的有关规定。 这份通知宣布,2004年6月4日发布的新修订《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2004年7月26日起实施。原《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中关于强制减仓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此前,大商所曾发布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等业
按照新规定,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经纪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第二十条还明确了具体强制减仓方法,包括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强制减仓的执行;强制减仓的价格;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上海证券报记者许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