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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求规范期货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09:13 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规范期货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的,最多可设立5家营业部;注册资本每增加1000万元,可增设1家营业部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有关事项做出详细规定。《通知》明确,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的,最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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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设立5家营业部;注册资本每增加1000万元,可增设1家营业部。

  此外,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还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包括:公司应当符合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80%、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下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80%、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等。

  《通知》明确,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需经历筹建、开业两个阶段,并在各阶段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其中,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收到准予筹建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依照《通知》,所谓营业部变更经营场所仅限于营业部拟迁入的经营场所与原经营场所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的情形。就营业部变更应符合的条件,《通知》规定,公司对拟变更经营场所的营业部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原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3次。

  《通知》要求,申请终止营业部的公司要对拟终止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终止营业部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司住所、该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该营业部停止运营,且期间应当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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