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拓展了期市功能发挥空间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 13:16 世华财讯 | |||||||||
[世华财讯]商务部市场调控专家认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拓展了期市功能发挥空间,建议我国应加快推动大宗农产品期货新品种的上市。 据期货日报6月11日报道, 近期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我国粮食市场的一件大事,它为粮食收购市场全面放开奠定了法律基础。就此,商务部市场调控专家、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洪涛博士表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洪涛称,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我国粮食流通领域有两个规范性文件: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和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因为当时是以整治粮食市场经济秩序为主,国家对粮食收购主要采取“管制”的办法,具有较强的行政干预性。随着我国粮食市场形势的变化和改革的深入,原有的两个文件已经滞后,并阻碍着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出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给我国近年以来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提供合法的政策依据和法律解释。 洪涛表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核心是粮食价格放开,这是粮食市场化的核心内容。在粮食价格放开的市场化基础上,粮食期货市场才能够充分发挥其价格发现功能,起到价格“标识”作用,从而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各种粮食利益当事人可以进入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或利用期货市场价格进行基差交易,提高交易的有效性,避免交易的盲目性。 洪涛认为,粮食购销的市场化,有利于改善粮食主体的结构,有利于鼓励多元化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利用期现货市场工具;有利于粮食期货市场与现货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的互动,真正实现粮食期现货市场的价格联动和国内外市场的价格对接。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又给粮食期货市场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更好的外部环境,使粮食期货市场在粮食市场体系中的龙头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现货购销市场的完全放开,拓展了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空间。 洪涛称,当前,我国期货市场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期市宏观政策环境得到极大改善。2004年1月份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期货品种”。其后,证监会相继批准了燃料油期货、棉花期货新品种的上市,棉花期货已于6月1日在郑商所挂牌交易,改变了期货市场自1998年规范整顿以来仅保留7个品种的僵局。 洪涛建议,我国期货市场应借《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东风,加快推出大宗粮食、油脂、油料新品种,如玉米、油菜籽期货等,通过新品种的上市改善我国期货市场的结构,从而改变期货市场滞后于现货市场发育的局面。 (陈晨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