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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监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引入仲裁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 10:20 证券时报

  广东证监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引入仲裁制度

  本报讯(记者丛林) 在13日召开的广东证券期货仲裁工作座谈会上,广东省证监局要求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合同中必须预先订立仲裁条款。

  目前我国证券期货纠纷的解决方式单一,主要集中在法院和证券监管部门,给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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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和证券监管工作造成较大压力,也使得市场矛盾和风险不能及时化解。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加强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对证券、期货合同纠纷实施仲裁范围、方式,以及开展仲裁工作要求等予以了明确,在证券期货业引入了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的仲裁机制。

  广东证监局要求各机构对曾涉及民事纠纷的业务流程,规则进行检查,对缺陷、疏漏之处进行修改完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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