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胶事件”管辖地纠纷终审裁定 将维持原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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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 06:1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消息 兰生股份(资讯,行情,论坛)(600826)今日公告称,公司于2004年4月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琼胶事件侵权纠纷案的管辖,符合相关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同时驳回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原审法院琼胶事件侵权纠纷案的管辖地异议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而且高院裁定为终审裁定。
兰生股份和琼胶市场的纠纷始于2003年9月。当时,兰生股份先后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在海南采购天然橡胶的业务活动中,与琼胶市场就涉及金额5亿多元的交易发生争议。因与琼胶市场协调不成,2003年10月13日,兰生股份以琼胶市场为第一被告,代理兰生股份到琼胶市场采购天然橡胶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公司为第二被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受理该案,并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批发市场和浦东公司价值人民币6.2亿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在该案中,兰生股份之所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因为第二被告浦东公司所在地为上海。 起诉之后,琼胶市场很快就发出律师函,就该案的管辖权问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琼胶市场认为,此次合同纠纷的被告所在地、签约地、案情发生地都在海南,起诉不应在上海。此外,琼胶市场还认为,法院冻结其保证金账户不合理,因为这部分资金所有权不属于琼胶市场。但是,这两条异议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琼胶市场遂又向上一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院的最终裁定意味着关于琼胶事件的管辖地纠纷终于尘埃落定。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小宁 许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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