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随笔砸谈 > 《英才》2004 > 正文
 

国企债权可否再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 21:22 《英才》

  如果此先河一开,今后的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将变得不再畅通,因为购买者也多了一层顾虑。

  文.本刊记者 唐凯林

  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购买获得债权,进而转让以获利,这是资产管理公司的
盈利渠道之一,原本无可厚非,但发生在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身上的一次债权转让却使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西安中药欠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本金2860万,利息1418万,工行东大街支行将其债权本息转入华融西安办事处进行处置。此后,富豪实业以800万元出价,并经华融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审议同意,华融公司与富豪实业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西安中药的贷款本息4279.13万元及相应的债权转让给富豪实业,转让价款850万元。

  西安中药对华融资产公司债权转让存在异议,并诉及法院。2003年8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华融公司转让西安中药集团公司债权行为损害了国有金融债权”为理由,宣布4279.13万元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此判决不服,近日官司已打到最高法院,如果高院维持原判决,这将是我国首例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理由,而裁决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案例。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此规定,我国在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那么为什么法院还会作出债权转让无效的判决?

  西安中药的想法是:既然债款是国家贷给他们的,因此希望代表政府的华融西安办减免其大部分债务,但没有结果。

  另外,西安中药认为对其资产的评估,大大低估了公司的净资产和实际偿还能力,特别是富豪集团在得到转让债权后第10天就公开提请诉讼,要求西安中药归还欠款。

  而最重磅的炸弹是,西安中药认为如果华融将债权转让给富豪实业,而富豪实业却要以集团公司的总资产还债,则受让价与实际资产的巨大差价,将使国有资产一夜间损失3500万元左右,还有可能造成公司2900名职工下岗失业。

  此时的法律应该站在哪一边,是按法律条文办事还是平衡各方的利益?无疑,3500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确实是一顶不小的帽子,而2900名下岗职工的生活也使人感到震撼。

  问题是,这个责任让一家处理不良资产的公司来承担是否合适,如果这样的债权转让被判为无效,今后资产管理公司的类似业务将如何开展?

  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来说,这样的判决结果无疑对其盈利模式提出了挑战,毕竟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不良资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消化,而是从转让中得利。

  对于拥有不良资产的企业来说,如果此先河一开,今后的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将变得不再畅通,因为购买者也多了一层顾虑。

  而对于从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投资者来说,如果今后向债务人诉讼追偿债务时,债务人都以债务人偿债能力高于收购价款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债权转让无效,谁还敢从资产管理公司手中购买债权?

  因此,只要商业规则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运作,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就不要企望商业个体与自己有同样的利益倾向,要求债权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来考虑债权债务关系。因为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将最终损害各方的利益。

  资料:资本日志

  1.国资委下发《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事项获批后,转让方应当持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办理产权交易鉴证手续。

  2.9月1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于今年2月1日发布的“国九条”首次提出了“要抓紧落实”,此次会议被认为是扭转股市危局的重要政策信息。

  3.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日前发布的消息,有关部门近日对天津北京上海重庆等10大城市的物价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显示,从今年6月开始,多数城市的价格增幅已超过5%的通胀警戒线,但被调查的10城市没有包括成都。

  4.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日前在天津调研时表示,当前宏观调控仍处于关键阶段,货币政策操作难度加大。

  5.8月25日,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尚福林表示,要扎实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推动市场平稳发展。

  6.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分拆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与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与净资产的50%与30%;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阿拉法特逝世
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2004珠海国际航空展
第六届孙子兵法研讨会
有影响力企业领袖评选
2004福布斯中国富豪榜
高峰亲子鉴定风波
加息后如何买房还贷
楼虫帮您买楼支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