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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应更多介入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09:55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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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8日,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就《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这份文件其实只是指导中央企业如何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而国资委有关人士却特意提出其中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条款,而媒体也直接将其写在标题中,让人以为这是专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文件。

  媒体做标题的方式反映了舆论和民众的心态:人们急切希望找到解决国有资产流失 的有效办法。

  这同时就说明,现有的制度设计不够有效,目前以行政为主的约束机制和救济手段是不够的。比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在转让资产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现象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未免轻描淡写。

  另外,国有资产转让涉及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之类的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其并无监督之权。由此,就需要考虑借助司法手段解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出现的争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提到了这种手段: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出现程序上的问题从而可能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资产所有者,可以作为诉讼主体,通过民事司法手段,及时阻止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转让行为。当然,对已经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通过诉讼获取赔偿。

  其实,司法还可以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其他领域发挥更大作用。郎咸平等学者的呼声之所以引起共鸣,乃是因为不少民众认为,在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普通工人的权利和利益遭到忽视,比如企业在职工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仓促改制、破产、兼并,或者企业在转让过程中对职工未能做妥善安排。由此引起的职工与企业管理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受让方的纠纷,目前只能在行政的渠道内协调解决。但这一渠道经常发生堵塞,且解决程序不够透明,因而解决的结果通常无法得到工人和舆论认可。

  比较可取的做法是通过公开的法律程序解决争议。不过,不少法院目前都明确拒绝受理这样的案件。

  法院自有其苦衷。通常情况下,积极从事产权改革的都是地方政府,他们希望快速推进产权改革,尤其是甩掉职工福利方面的包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受理由职工提起的涉及国企产权改革的诉讼,可能很难作出公正判决。但中央政府对国企产权改革有不同的考虑。

  地方政府更愿意摆脱程序控制而一卖了之,中央政府更希望将这一改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此类政策冲突,目前缺乏有效的正规解决途径。

  一个可能的解决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直接设立若干专业法院,专门受理国企产权改革纠纷案件。这些法院可以对相关纠纷作出相对公正的审理。同时,它们也可以对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国企产权改革的政策进行司法审查,以司法手段确保政令统一。这种手段会比单纯的行政、政治的手段更公正,也更灵活。

  □仲秋(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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