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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可忽视第三方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09:34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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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交法听证报告的公布,使得之前沸沸扬扬的“机动车负全责”之争暂告一段落。从听证报告的内容看,其一大要点就是确定了“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在法律逻辑上公正,但在现实中却可能会失于公允的条款,因为它把交通事故责任的第三方给遗漏了———在许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不仅是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设施提供者和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它可能也是需要为某些事故负责的。

  本报在7月27日曾报道过这样一件事:7月26日,在一个写有“因横穿机动车道已伤18人亡9人,请您走过街天桥”的警示牌下,一个年轻女孩因横穿机动车道被一辆正在行驶的面包车撞飞。看了这则新闻,或许大多数人想到的是,“为什么这个女孩不走天桥呢?”而很少有人会这样想:“为什么天桥不建在很多人包括女孩横穿马路的地方呢?”

  类似“事故高发路段”、“此处已伤亡××人”的警示牌在全国很多地方出现。这却反映出一种尴尬:死伤一两个人的时候,这个警示牌在那里竖着,死伤一二十个人的时候,这个警示牌还在那里竖着。城市管理者很少想到在“此处已伤亡××人”

  警示牌所在的地方建座天桥或设置斑马线,在“事故高发路段”改变道路通行条件。

  行人或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或闯红灯,我们不能总是归咎于行人的守法意识差。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城市的斑马线那么少;为什么天桥总是建在行人不能认可的地方;为什么许多行人需要过马路的地方没有红绿灯;为什么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没能隔开;为什么自行车道或人行道会变成停车场;为什么红灯等待时间会那么长;为什么在城市交通建设日新月异和交通管理越来越“现代化”的同时,行人和自行车的行动空间越来越窄小……

  交通事故频发不少是缘于行人的贪图方便和缺乏守法意识,这无疑是对的,但在许多时候,我们还应该反过来追问,为什么行人一贪图方便省事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呢?这恰恰说明,我们的道路交通设计管理常常缺乏与行人方便,为行人省事的考虑,一切都是为了机动车的方便,“车本位”压过以人为本的路权分配理念。而在国外一些城市,这一切恰恰相反———行人的方便与安全总是被放在第一位的。在巴黎、东京、伦敦等城市,那里的道路往往都很狭窄,道路上的斑马线总是很多,此外,这些城市的行人等红灯不需要漫长的守候,自行车道都是全封闭建造……

  一个又一个的行人长期不断在横穿某一段机动车道时被撞死撞伤,他们是在以生命为代价来伸张自己的权利。贪图方便省事这是人性的使然,一些时候,这其实是行人一项合理的自然权利。我们应看到,城市的规划、道路交通的设计、各种人行设施的人性化设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的管理,这也是许多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既然如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责任担当,我们就不能把政府这一重要角色给遗漏了。

  在国外,因为公共设施的设计不合理或管理存在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公民人身的伤亡,这时候,公民是有权把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的。设计、建造、管理公共设施,是政府的职责。因为政府的过错、失误造成了对公民生命的伤害,这时候政府理当责无旁贷。

  □本报评论员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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