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经济时评 > 正文
 

不能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设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05日 10:02 新京报

  国庆长假,这个本属于劳动者休息的日子,却被一些用人单位给打乱了。就职于某广告公司的金先生就受到了老板这样的告诫:“放假不用加班,只要休息时‘顺便’想出新项目的策划方案就行了。”同时,这件事还引发了“长假在家工作或随时候命算不算加班”的话题。(《北京晨报》10月4日)

  休息权是现代社会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为此,我国宪法给予了它很高地位的确认 。同时,劳动法也要求用人单位在国庆节等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然而,法律上的规定并没有被所有用人单位自觉遵守,生活中限制甚至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做法并不鲜见。上述事件只是一个常见的例证。

  权利与自由是相伴而生的。劳动者的休息权同他们对自身的自由处置休戚相关。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节假日应享有充分的休息权,有权决定自己的休息方式,用人单位不能干涉。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应该先征得其同意,然后才能与其商定加班的具体时间、工作量,并按这个约定支付法定报酬。从这一角度看,未经员工同意就让他们“长假在家工作或随时候命”是违反劳动法的。因为它给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劳动量,或造成其精神紧张,有违休息的本来含义。

  完整意义上的休息不仅包括体力的休息,还包括精神的休息。任何形式的增加劳动者体力负担和精神负担的工作,不管是在单位还是在家,都是一种劳动,只不过所在场所不同而已。况且,“顺便干活”、“随时候命”的要求既限制了劳动者的休息方式,又使雇用者逃避了支付法定报酬的责任,是一种隐蔽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他们所不愿从事的附加劳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自己的休息权。

  然而,面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相对的弱势。特别是那些只顾追求经济效益的用人单位,往往给劳动者施加种种压力,使后者的休息权遭受不同程度的侵犯。

  因此,要破除对劳动者休息权的种种限制,只设置相应的法律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工会组织为之付出实际努力。

  □尹冬华(中国人民大学学生)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F1中国大奖赛
《2046》公映
法国特技飞行队访华
网游天堂2新增服务器
2005新浪考研大讲堂
国庆出游宝典
“十一”缤纷车世界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性感文化的解析》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