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霸王条款款需要政府力量但不宜过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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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 10:39 京华时报 | |||||||||
作者: 邓聿文 新闻主体:鉴于各级消协对“霸王条款”点评后并未得到多少回应,9月26日,中消协称,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要转请行政机关处罚。此前,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透露,信息产业部正在组织各电信运营商对电信格式合同进行整理、规范。
把两件事联系起来看,中消协虽然是全国消费者的最大维权代表,但由于它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权力有限,难免遭遇尴尬;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只有政府力量及时介入,才能有效解决“霸王条款”问题。 为什么现阶段消除“霸王条款”强调需要政府力量介入?除了消费者和行业组织的力量相对弱小,以及政府本身负有监管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外,还在于如下原因: 首先,一些“霸王条款”的形成直接与政府部门有关。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政府部门作为企业的“婆婆”,在订立合同之时充当了包办的角色,目前不少的格式合同文本就是由政府帮助制定或者在政府指导下制定的。现在,市场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部门就应及时转变角色,站在监管者的位置上来平衡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 其次,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面对的一般都是行业的垄断企业,所以维权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除非迫不得已,很少有人会愿意去同这些企业抗争。因此,消费者群体虽然庞大,但在与企业的博弈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必须出面制约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行为。 第三,理论上说,消除“霸王条款”关键是要打破垄断。有了充分的市场竞争,谁再制定“霸王条款”,谁就会失去消费者。但问题是,由于“霸王条款”的制定者都是行业巨头,如果任由市场的力量自发地生成竞争者,那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只有借助政府的力量来培育市场竞争者,电信业今日的竞争局面就是一例。对于那些不能够引进市场竞争、自然垄断的行业,政府更应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其进行管制,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鉴于上述原因,在消费者与“霸王企业”的博弈中,当下还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当然,在借用政府力量时,必须防止政府这只手伸得过长,干预市场自身能决定的事。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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