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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如何公民有权知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 23: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保障公民对环境质量的知情权!21日,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首次明确规定:县以上环保部门“至少半年发布一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公报”,同时,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还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

  为规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草案》中特别增加了受理审批排污许可证的时 限: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者、予以公布”。对于“生态功能区’的划定,《草案》也作出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严禁在生态功能区、依法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内采矿、采砂以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活动。

  《草案》首次明确了有关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标准,其中,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的,可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排污的,处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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