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审计机构更多监督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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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 08:22 新京报 |
今年6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再一次掀起审计风暴,他在提交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计报告中,列举了众多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在使用公共资金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引起强烈社会反响。 昨日,审计署新闻发言人称,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有些已取得初步成果,并将首批11个部门单位和4个地方政府整改工作做了通报。 综观这些整改情况,会发现一个现象:地方政府比较倾向于直接处理当事人,比如,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包括撤职。而有的中央政府部门侧重于针对问题本身,比如完善规章,而较少公布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这种处理方式可能无法达到人们对“问责风暴”所期望的理想效果。实际上,今年的审计风暴,不少是去年审计风暴的延续。比如,今年审计报告所列举的有关中央预算管理、中央基本建设预算管理、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等问题,就是去年的老问题。这就说明了,审计监督的震慑作用并没有发挥充分,没有使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原因恐怕就在于,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审计机构尚不具备足够的监督权力,公布的审计结果也多有含蓄。 世界上有些国家的审计机构隶属于议会,其职责主要是监督预算执行及向议会提出有关预算管理的建议,而在这样的国家,均具有较为深厚的法治传统,官员滥用、挪用公共资金的概率相对较低;而有的国家不具有如此深厚的法治传统,因而实行司法审计模式,赋予审计机关以一定司法权力。比如,意大利的审计院既具有审计职能,也具有司法职能,因此,审计院可以对公务员在行使职责中所造成损失的责任作出判决。这样,可以借司法权力强化审计的监督效应。 我国的审计机构则属于行政部门,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因而,对于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只能以行政手段予以处理,举例来说,根据《审计法》等相关法规,审计机关可以向被审计对象或其上级部门建议纠正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但对于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自己直接处理的权限非常有限。 然而,即便对于建议权的行使,审计机关也存在一些困难。原因很简单,同属行政部门,面对与自己平级、甚至比自己级别高的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常常对事不对人,审计报告很少直接指出,具体哪个人应该对预算执行和公共资金使用中所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承担责任。 当然,今年的审计报告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关于国家电力公司的审计报告明确指出,因个别领导人违反决策程序或擅自决策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32.8亿元,并具体查出该公司涉嫌个人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2起,包括原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副部级)林某。 人们希望,审计机关能够通过专业化的审计发现问题,并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个人,这对于揭露腐败、约束官员滥用、挪用财政资金,具有相当大的价值。这就需要确保审计机关大胆地揭露相关问题,也即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同时,还有必要摸索一种司法、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办案机制,使审计与审计后的处理程序无缝链接起来。 □本报特约评论员 钟秋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