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救济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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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 13:47 南方都市报 |
作者:梁剑芳 《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出台,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况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到10000元的罚款。 医院见死不救的事件屡屡发生,症结在于病人大量偷逃与拖欠抢救费用,使许多医院不堪重负。因此,只要解决了医院对抢救费用支付的后顾之忧,问题就迎刃而解。但现在《条例》中规定对逾期不交抢救费用的患者或单位可以起诉,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起诉拖欠医疗费用的患者,是医院的当然权利,用不着政府在法规中明确。现实的问题是,某个人如果要逃费,大多是悄悄溜走,医疗机构连其真实姓名与地址都不知道,拿什么起诉?即便起诉,也不见得就能使医院得到补偿,医院总不能老是带着判决书去患者家中强制执行吧?更何况,有不少人并不是不愿支付费用,而根本就是无力支付! 在这样的情况下,拒绝收治费用不足的危重病人的情况并不会有根本的好转——最高罚款不是30000元吗?对于估计抢救费用超过30000元而无力支付的病人,医院极可能宁愿交罚款也要拒绝收治。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