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医院“见死不救”需有配套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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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 07:23 新京报 |
这些年来,关于医疗机构“见死不救”的新闻频频现于媒体,引起了公众的愤慨。但尽管面临如此巨大的社会道德压力,医疗机构“见死不救”现象却没能得到根本遏制。不过,日前深圳市的一个地方条例的制定,让我们看到了彻底根治这一“顽疾”的希望。 刚刚拟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在承担的法 律责任一栏,条例给出了相关处罚: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要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深圳出台法律严惩“见死不救”,这意味着,救死扶伤不再是医院的道德义务,它已经变成一种法律责任,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这样一来,医疗机构“见死不救”行为将面临着高额的违法成本,这对医院和医护人员将是一个有力的约束。 对“见死不救”进行法律的追惩显然是必要的。医疗机构“见死不救”,这将使得公民的生命安全缺乏有效保障,也使得医院越来越成为一个冷冰冰的技术机构和商业场所,败坏了医疗行业风气和医生职业道德。这样的形势下,作为医疗机构管理者的政府,显然不应该袖手旁观。“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每一个人都应自觉遵守,而作为专业救死扶伤机构的医院,更应该成为践行的典范。而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正是国家的法定责任之一,所以国家权力介入“见死不救”实质上是一种“归位”。 在为深圳严惩“见死不救”而欢欣之时,我们也要看到,杜绝“见死不救”,仅仅靠法律的高压是不够的。 当前,一些医院之所以会“见死不救”,除了医风不正之外,另外一个原因是,当前,大部分医院都是自负盈亏的,这样的“经济人”角色,显然使得医院不得不考虑对伤病者“来者不拒”可能会导致的经营风险。医院的所有医疗服务都是要付出成本的,一旦彻底杜绝“见死不救”,一些医疗服务将可能成为收不回来的“死账”,医院的运营成本将因此大幅度增加,这样长期下去,也必然会影响医院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 医院不是慈善机构,单单由医院来独自担负消除“见死不救”所产生的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需要有一个配套措施来消除医院的经营风险。制定这一配套措施也不复杂,可以规定,医院对伤病者“来者不拒”,由此产生的“死账”,一律由政府来“埋单”;或可以规定,由社会慈善机构发起,成立一个专门的基金,用来帮助医院消除“死账”……只有配套措施完善了,才能保证严惩“见死不救”在取得预想效果之时,更促进医院的救死扶伤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本报评论员 于平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