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产生一部好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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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 17:27 经济观察报 |
史彦 眼下民众讨论最热门的话题当属“机动车负全责”。尽管五月一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正式实施,但因各个地方人大还处在制定地方条例的阶段,而且看来这些地方立法机构也有决心修正上位法存在的缺点,所以,关于机动车的讨论仍然在热烈地进行,而不是像我们惯常以为的那样,在国家大法出台后一锤定音。 通常,一部新法律尤其是重要的法律出台后,相关部门会组织一定规模的宣讲活动以期使法律深入人心。在这些宣讲活动中担当重要角色的人一定少不了参与制定法律的专家。可是奇怪,无论在北京还是南京,在地方人大组织的立法活动以及由此引起的听证和讨论当中,我们都没有听到他们的声音。地方人大制定条例就好像在立一部新法,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大家都从头开始讨论,这是相当反常的现象。十年磨一剑,经过千辛万苦制定出来的法律,刚刚实施三个多月的时间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目前,热烈争辩的核心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的问题,更通俗的称法为“机动车负全责”。现在它是有效条款,已经成为法官判案的一个工具。但在这一讨论过程中,媒体的声音很激烈,法院却很沉默,这也是不同于以往的一个地方。在这样一种时候,法院的专家迟迟不发言,不仅不发言,也基本没有提供有示范效应的案例来,可以想像,这对他们来说并不是件容易做到的事。如果法官稍有不谨慎就会影响到“司法解释”的产生以及各地方“实施细则”的制定,这可不是闹着玩,更何况,在法官中对76条的理解也充满差异。 一部历时十年的重要法规在一些地方被利益相关人所反对,在一个严谨的大陆法系国家并不多见,甚至难以想象。 这里可以提到一个很多人都了解的事实。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前两天,有消息灵通的媒体通过各种权威途径得到了“最新草案”。一些心急的人还以此为依据写了评论,但是之后公布的正式法律文本出现了变化,最突出的就是这个76条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表述。行内的记者据此评论说,可见这个问题本身有多么复杂,专家们一直争论到最后。我们看不清楚最后的变化过程,只能看到眼下正在出现的一些矛盾:对第76条的质疑几乎是普遍性的。因此,我们产生了一个马后炮的想法,如果当初在制定国家大法的时候也能像现在北京的地方立法一样,让群众参与讨论,开听证会,或许情况就不会像现在这样了。因为在一个层级明确、逻辑严谨的法律体系中,地方条例对部门基本法的挑战是被严格禁止的。现在的情况是,江苏已经有了结果,由江苏省公安厅起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稿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被人大常委大动手术,规定人车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减轻40%-60%,而据说最高法院正在起草的司法解释中,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只减轻25%,江苏自定的幅度远远高于司法解释,但省内仍然存在诸多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被法律专家称之为最难设立的一部法律,因为它牵涉面太广,触及的事物太过动态,技术性难题太多。不过,在基本原则、基本法律理念和理论问题上则没有太大的分歧。有些东西是所有人都同意的。比如,路权平等;比如,在涉及对生命权、路权的比较时,生命无疑是最该珍惜的等等。还有一个更常识性的法律原则是,遵守法律。在一个标准恒定的体系下,守法和违法产生的后果应该有质的差别。如果试图混淆这种界限,争论就不可避免。现在看来,第76条引起的争议正在于此,多数司机感受到的威胁是“承认你没责任,但你必须赔偿”,虽然为76条辩解者也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例外,但确实没有多大说服力。比如你撞了一个人,而他身上恰好带着遗书表明他正想自杀,或者除非那人三天两头“碰瓷”而终被警方擒获。通常来说,这与中大奖或飞机失事的几率大致相当。 对责任的畏惧更多来自于倍增的赔偿数额。按照新法规,除了行人穿越高速路或者封闭快速路,赔偿额可以低于60%,以及认定行人为故意或者自杀可以零赔付外,无论驾驶员在事故责任认定上有无责任,在实际赔付中都是按照全部赔付额的60%以上来计算:死者的赔付按照事发当地上年的人平均收入(北京去年为13882.6元)乘以20年;死者子女的抚养费以事发当地上年的人平均支出(北京去年为11123.8元)抚养至18岁;死者父母的抚养费20年。 每一个生命的逝去都饱含感伤,但因此限制一个守法者的发展权也是对生命的另一种亵渎。 更深的悲哀在于,对于这种意外事件,我们很难寻求更稳妥的救济。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情况,自5月1日新法实施之后,现在各地已经积压很多无法处理的交通事故,因为第三者强制险的百分百落实并非易事,而人们期待可以弥补这一漏洞的基金也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即使受害方按照新法可以轻松地获得字面意义上的高额赔偿,结果也是水中月镜中花。 法律应该维护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使人们的生活更有安全感、更舒适。立法做到了这一点,它的实施相对就会容易一些,否则就会产生普遍存在的违规情况。这里就要说到一个本土资源的问题。立法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也要和自己的文化传统、行为习惯等诸多本土因素结合起来,否则就谈不上什么先进。如果立的法遭到大多数人反对,大多数人对它没有亲近感,又怎能指望人们主动遵守呢?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调西方发达国家也做了类似76条的规定,就没有太大的价值。 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讨论还在继续,我们相信总会产生一个趋同的结果。不过,在这之后,如何才能产生一部好的法律就更值得好好讨论。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