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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地方政府岂可如此“安定团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09:34 中国青年报

  张贵峰

  2000年,建筑商潘新东承接了福建仙游县园庄镇政府的一项路面修建工程,按期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工程款却迟迟不能兑现,无奈之下,潘将园庄镇政府告上法庭,今年3月县法院判决镇政府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76万多元。然而,面对生效的判决书,法院却每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面对此景,潘新东欲哭无泪。而负责该案执行的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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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执行政府的案件一般都比较慎重,毕竟要讲安定团结……”(《北京青年报》9月14日)

  “安定团结”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个词,专门用来描述、指称社会秩序或人际关系达成的一种和谐、融洽状态或氛围。毫无疑问,在现代法治社会,对法治原则的守护,对理性精神的尊重,是“安定团结”的局面得以确立的根本基础和前提,否则,所谓“安定团结”就不过是一种虚假的表面文章,深层必是社会秩序的混乱、权责关系的扭曲。

  很明显,仙游县法院和镇政府以敷衍司法裁决为代价换来的“安定团结”,只能属于后者,它牺牲的显然不止是一个潘新东的合法经济权利,而且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秩序、法治精神的一种践踏。试问,法院和政府如此“团结”了,老百姓的利益谁来“团结”?司法权和行政权这般彼此“照顾”了,法律还是人人面前平等的普适规则而非部门间相互馈赠的礼品、玩物吗?

  我们知道,“治”政府,正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髓,现代法治社会之所以要将司法权和行政权分设,根本目的就在于防止权力专断以实现“有限政府”,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以人们要说“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如果法院在政府的权力面前惟“团结”而不是法治至上,使社会正义底线失守,那我们每一个人所以安身立命的权利和自由基础将不复存在。

  关于法院执行难,各界讨论已经很多,其中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地方法院在体制上受制于行政机关,因此不得不看其眼色行事等等,一直被认为是根本原因。这当然没有问题。但我想,这也并非事情的全部。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县法院面对的不过是个镇政府,行政级别不比它高,也不可能在管理上直接受制于对方,但依然那么“慎重”:明知对方有钱、钱在哪里,就是不敢去执行,迫不得已之下,也是拖拉了事。由此可见,司法机关本身严格执法意识的淡薄,对司法权应有的权威缺乏起码的尊重,同样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无疑,如果连法院自己都对法治没信心,视司法判决为儿戏,把部门利益置于法律之上,那么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又从何谈起?我们的社会有望因此在法律面前获得“安定团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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