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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治理机构 积极推进国资改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07:40 21世纪经济报道

  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三项暂行办法。这些法规与此前已经生效的一系列法规一起,充分彰显了国资委努力实现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的协调统一。一定意义上讲,这一系列制度的推出为未来的国资改革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规定了国资委的相关职
能与权限,而国资委颁布的相关法规,尤其是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的形式颁布的相关法规则集中显现了国资委的管理能力与贯彻策略。要做到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的统一,真正管好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重中之重,而管资产必须与管人紧密结合。只要管好了资产与人,管好事自然是应有之义。从国资委颁布的相关法规以及推出的改革举措来看,集中体现的也正是其“人物结合、事寓其中”的一贯思路。

  从国资委令第一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开始,国资委即开始通过对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来摸清家底。而随后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与《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暂行办法》等法规,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应予注意的若干问题,对于确保国有资产正常转让与流动中维护权益,以及准确地掌握国有资产的相关信息防止流失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央企业负责人在具体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中央企业负责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其个体利益的取向并不总是与国资委相一致。因此,如何对央企负责人实施有效监督的问题开始凸显。

  受国企改革进程的影响,中央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而且也缺乏相应的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国资委令第二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正是针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缺乏相应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有关问题而颁布的,该办法对于经营业绩的考核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而在另一法规《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要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通过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者聘请有关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实施。这些工作与企业内部审计一起,是管人过程中有效约束中央企业负责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持中而论,这些办法未达尽善尽美,但也确实表明了,国资委对于通过制度来监管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努力。

  总的来看,国资委在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国资改革仍任重道远,如何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能与实现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的相统一仍是国资委必须努力的方向。

  今年5月,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提出国资委向中央企业派出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聘任相关经营者,以构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即是进行此项努力的动作之一。

  此外,在当前对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监管已相对完善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的选拔任免激励约束机制,通过管人做到更好地管资产与管事是未来工作的另一重点。如何在确保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加大市场化选拔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力度,既是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必须突破的瓶颈。

  当前,在中央企业多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情况下,如何在确保国有资产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各种战略投资者并允许民间资本的依法进入,尽快实现股权多元化以构建相应的制衡机制,将是未来改革中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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