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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顾之争”是非多:这笔账应该怎么个算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 01:17 中华工商时报

  韩秀桃/文

  最近,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像从天而降的黑旋风,在极短的时间内相继炮轰TCL、海尔和格林柯尔,质疑李东升分拆上市、张瑞敏M BO和顾雏军侵吞国有资产,在媒体上闹得轰轰烈烈,进而引发了一场关于经济学家的良心之争。TCL与郎咸平公开对立,海尔低调回应,格林柯尔、顾雏军则直接把郎咸平告上了香港高等法院。作为一位对顾雏军收购的美 菱公司较为熟悉的旁观者和法律人,我更加关注郎顾之争。

  官司输赢取决事实和法律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郎顾之争源于8月9日郎咸平在复旦大学发表题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这篇极富煽动性、极富渲染力、极其迎合大众口味的文章,一经网上发表,立即让这位郎教授声名大噪。与此相映成趣的是,顾雏军却在十分低调的情况下,委托香港齐伯礼律师行于8月13日正式向郎咸平发出要求澄清事实与道歉的律师函,在没有收到郎教授回复的情况下,很快于8月17日向香港高等法院以涉嫌诽谤罪起诉郎咸平。

  短短的4天时间,顾雏军在依法维权的大背景下就完成了一个惊人之举,可谓兵贵神速。通常情况下,诸如诽谤之类的名誉权官司,尤其是一些“名人?之间的名誉官司是较难断定谁是谁非。而一个只用4天准备时间就起诉的官司,连收集证据的时间都不够,显得过于仓促。当然,如果连证据都收集不齐,又何谈胜诉。这引起了我的疑问。郎顾之争扑朔迷离,被炒得沸沸扬扬,但不管怎样的结局,郎顾之争都会成为一起极具轰动的官司。对这场官司的兴趣和关注这场官司的结局,促使我花了点时间来研究这场官司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的问题,并以此对官司的走势做点“前瞻性的判断?。

  官司的输赢取决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这是一个基本常识。综述郎顾之争,郎咸平教授以封神演义的手法,指责顾雏军利用“安营扎寨、乘虚而入、反客为主、投桃报李、洗个大澡、相貌迎人、借鸡生蛋?的“七板斧?伎俩侵吞国有资产,席卷国家财富。郎咸平对顾雏军的指责可以简单地归结为:顾雏军在签订转让协议前半年时间进驻目标公司,担任董事长并炮制巨额亏损,然后以亏损为由与地方国资管理部门谈判压低收购价格,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这就是郎顾之争的焦点。看到郎咸平教授的文章,觉得顾雏军真是神奇人物。原因很简单,顾雏军这个手法如此简单,居然能一而再、再而三地欺骗地方政府和国资委而得逞,难道各地方政府和国资委竟会连如此简单伎俩也看不出来吗?既然还未发生收购,顾雏军又是如何能够在收购之前就能担任目标企业的董事长呢,地方政府又如何会事前把企业交给谈判对手?难道顾雏军真的有那么神奇,想收购哪个企业就能事先成为那个企业的董事长?

  以往也曾接触到一些国企转制中的官司,个中的是是非非似乎无法说清。郎咸平教授的指责更增添了我的兴趣,也激起了自己去进一步思考的勇气。当然,我觉得还是不能人云亦云,决定自己查找一些资料,看看这重重迷雾后面的事实真相。我思考的理路与郎咸平教授一致,使用的都是那些公开的资料,而且在网上很容易就查找到了这些资料,包括科龙、美菱、亚星、襄轴这四家被格林柯尔收购前后的所有的法律文件和公告资料。结果我越查越感到蹊跷,这些公告所表达事实与郎咸平所说的事实似乎是大相径庭。更有意思的是,如此简单的事实,却被媒体大肆渲染得迷雾重重。

  对几起收购案的分析

  我们首先来看顾雏军收购的第一家国有企业———美菱的情况。2003年5月30日,美菱电器发布了《关于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紧接着第二天又发布了《收购报告书摘要》和《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根据这些公告,美菱集团将82852683股国家股转让给格林柯尔(占总股本的20.03%),转让价格为每股2.503元,转让价款为207380266元。该转让价格与美菱股份

  截至200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同,更高于2002年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值1.9205元的30.33%。这完全符合国资委对国有股转让的要求,郎咸平所说的故意压低收购价格又是从何而来?而根据美菱公布的2003年年报,美菱2003年出现巨额亏损,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仅为2.033元,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值为1.2957元。但没有任何公开资料表明,顾雏军因此而重新与合肥市政府谈判重新议定收购价格,相反顾雏军是用了近两倍于2003年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值溢价收购了美菱。从这些事实出发,郎咸平怎么就能得出顾雏军侵吞了国有资产的结论呢?我们再来看顾雏军入主美菱的时间。根据2003年7月8日美菱发布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顾雏军、林科、成湘洲、霍永新等四人是于2003年7月5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任美菱董事的。根据2003年7月8日美菱发布的《四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顾雏军是于2003年7月5日被选为美菱董事长的,而美菱股权转让的公告是2003年5月30日发

  布的。郎咸平所说的顾雏军提前进驻目标企业,担任被收购企业的董事长一说也没有直接的证据。

  如果说,美菱还只是一个个案的话,我们再来看顾雏军收购第二家国有企业———亚星的情况。根据2003年12月15日亚星发布的《提示性公告》和2004年2月7日发布的《收购报告书》,亚星集团将11527.25万股国家股转让给格林柯尔(占总股本的60.67%),转让价格为每股3.625元,转让价款为41786.28万元。该转让价格与亚星客车截至200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3847元高7.1%,比2002年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值3.36元高7.89%。也就是说,顾雏军是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溢价收购亚星的。如果以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2.5279元、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值为2.49元相比,顾雏军收购亚星的每股价格远远高于每股净资产值。郎咸平所说的压低价格收购的提法显然是靠不住的。再看顾雏军担任亚星董事长的时间。根据亚星2004年4月13日发布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顾雏军是在2004年4月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被选举为董事长的,而收购亚星的公告却是在2003年12月15日发布的。

  再看顾雏军今年收购的第三家国有企业———襄轴的情况。根据襄轴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本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和《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襄轴集团将41913308股国家股转让给格林柯尔(占总股本的29.84%),转让价格为每股2.41元,转让价款为101011072元。该转让价格与ST襄轴截至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41元相同,比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值2.02元高19.31%。而根据2004年6月9日襄轴发布的《关于股份转让补充合同的公告》,格林柯尔收购的价格再上浮8%,以每股2.60元、

  合计108974601元的价格受让该部分股权。通常情况下,ST公司的资产状况都很差,这是众人都知道的一个事实。但即使是对ST公司的收购,顾雏军仍以比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值高28.71%的价格溢价收购襄轴。

  从顾雏军收购以上这三家国有企业的公告的认真阅读,我们似乎看不出顾雏军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嫌疑。这也就证实了我最初的一个怀疑:顾雏军都是在国资委成立以后收购美菱、亚星、襄轴的,国资委对收购国有资产有明确的规定,顾雏军有什么样的通天手段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获得国资委的批复,合法侵吞国有资产?通过这些公告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出,顾雏军都是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实现收购的,所以得到国资委的批复也就不足为奇。这不是顾雏军有什么通天手段,而是他在遵守法定游戏规则的前提下的合理性游走,也就是说,顾雏军的一系列收购国企行动,都是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执行,并没有非法侵吞和违法运作之嫌。至此,我想顾雏军在极短的时间里提起诉讼,其本意或许正在于此。

  以上是顾雏军收购国有企业的情况,我们再来看看顾雏军收购科龙这个镇属集体企业的情况。稍对改革开放后的社会经济状况有些了解的人就知道,科龙是中国最著名的镇办企业,是乡镇企业的样板,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时就参观访问过科龙。因此,科龙的股权转让是不需要经过任何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因为科龙转让的是社会法人股,而非国家股。根据科龙2001年10月31日发布的《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董事会公告》,容声集团将204775755股法人股转让给格林柯尔(占总股本的20.64%),转让价款为5.6亿元,可计算每股转让价格为2.7元。据2002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出让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部分股权的公告》,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的每股价格变更为1.70元,转让价款变更为3.48亿元。在顾雏军的所有这些收购行为当中,也就只有这一家是收购后降低了收购价款的,也只有科龙是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收购的。据科龙发布的年报:2000年每股净资产值4.17元,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值3.92元;2001年每股净资产值2.42元,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值2.21元。至于为什么会调低收购价格,公告里没有说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2001年由于巨额亏损,每股净资产值大幅缩水。根据科龙2001年12月27日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顾雏军是于2001年12月23日才被选举为科龙董事长的,与郎咸平教授的在收购前担任董事长的说法也同样存在明显的与事实不符。按照郎咸平的说法是顾雏军炮制了巨额亏损才要求压价,降低收购价格的。但试想,顾雏军是在2001年12月23日才被选举为科龙董事长的,要想操纵炮制2001年的巨额亏损是不可能的,在第二年操纵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对于公司财务会计,我知之甚少,但我相信财务制度的基本规律和国家在这一方面的制度性规定和监管能力,都使得上述做法无法实现。另外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就是科龙和容声都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家电业的顶尖企业,原创业者和管理层把科龙从一个十几个人的企业发展成为几十亿元资产的大企业,他们也决不会是谈判的弱者。同时,我查阅了当时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当时舆论普遍认为顾雏军是没有任何办法把一个亏损15亿元的企业扭亏为盈的,所以也看不出顾雏军当时有什么高超手段能让容声集团贱卖于他。我想任何一个对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状况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顺德是一个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顺德人在经商方面的精明是有口皆碑的,所以很难从顾雏军收购科龙的谈判中怀疑存在着商业原则之外的东西。所以,无论怎样,顾雏军与容声集团谈判的转让价格都应该是一种商业行为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看到了顾雏军在收购科龙以后企业的变化。科龙在2001年销售收入只有43.8亿元、亏损15.56亿元。但到了2004年,其上半年就实现销售收入49.3亿元、利润1.59亿元。这与2001年同期相比,销售收入增长了近一倍,利润增长了七倍。所以,郎

  咸平教授的指责,对于顾雏军来讲,不仅是太不公道,简直是有些不讲理。因为,那些合法的创造社会财富的人,永远都是我们要尊重的。

  几点猜想

  根据对以上公开性资料的阅读,我大胆做以下猜想:

  第一,郎咸平所作的所谓的“研究?是令人费解的。我的基本看法是,郎咸平教授似乎没有认真阅读过顾雏军收购这四家公司的公告资料。这些公告明确地告诉大家,顾雏军收购这四家公司,只有科龙是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收购股权,但科龙收购的仅是社会法人股,并不涉及国有资产的范畴,纯属商业行为,所以科龙的股权转让也不需要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其余三家均是以高于净资产的价格进行溢价收购的,而且顾雏军收购这四家公司共使用的资金总额是10.82亿元,并不是郎咸平所说的只有3个亿。所以,作为一个经济学教授,我认为郎咸平对这些公告资料的阅读是有所保留的,或者说是不客观的,因此我们也很难相信他做的“研究?有什么样的事实依据。如果这样的话,郎咸平教授自己所标榜的“经济学者的良心?不知道又在哪里?他又将他所任职的香港中文大学的良好声誉置于什么样的位置呢?

  第二,顾雏军直接诉诸于法律手段,而不愿意与郎咸平打口水仗,看来是一个明智之举。按照打官司的一般游戏规则,其核心是对事实和法律的掌握,表现为客观的事实证据和准确的法律依据,最终实现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统一。谁遵守了这一规则,谁就会在官司中掌握先机,也就是掌握了赢的机会。郎咸平教授一再声明说自己是用顾

  雏军公开的资料得出的研究结果,而这些收购资料都是那些想看就可以看得到的文件,都是公开的。而这些公开资料的本身,就是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所进行一种法定的运作,实际上就是一种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高度统一,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舍此之外,任何的猜想或者说类似于“潜规则?的东西都无法成为法定的理由和根据。也就是说,郎顾之争的基本事实就在那些只要有人去重新翻一翻就能知道事情的真相的公告资料中,而不是那些任人遐想的东西。“每一个人都可以去做法律许可的事情?这就是法治社会的规则,也是法制经济的基本准则。我想顾雏军之所以如此快地坚持诉诸于法律,他想到的应该是那句耳熟能详的“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的话。果真如此,郎咸平教授在这场官司中,已经丧失了赢的机会。

  第三,学术研究中的学术争论原本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一定意义上说学术性争论是学术发展的重要的动力。而从纯粹的学术研究和学术探讨的角度来讲,郎咸平教授对格林柯尔的质疑也属于十分正常的举动,本不会有任何争议的出现。但是他却通过召开记者招待会和学术研讨会等方式,利用媒体的力量,使用一些宣泄性的词语和提法,故意大

  肆炒作,将事态发展迅速导向复杂化,而完全不顾一个学者的社会责任。例如,郎咸平在收到格林柯尔的律师函后,说是收到格林柯尔法律外的威胁。其实,郎咸平所称的格林柯尔的律师函原件中的原话为“If any of the requests are not complied with,our client will take all necessary step stop rotecth is reputation,including commencing legal proceeding sagains you with out future notice。”(如果要求不被执行,我们的委托人将保留采取任何保护声誉的措施的权利,包括法律诉讼,恕不知会)。稍微懂得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这些话只不过是律师在呈函中常用的说法,是一种格式化的语言,而郎咸平却将此说成是一种“威胁?,我真不知道这种威胁来自哪里。他这样做,惟一的解释只能说是在作秀,或者说是一种表演。这样做,最大危害就是既不利于澄清事实以最终解决问题,也不利于讲明道理以帮助一般民众正确认识问题。相反,倒是可以引起更大范围的炒作和非理性的论争。如此之下,我们真要怀疑那始作俑者的用心了。

  回顾事态的发展,郎顾之争迅速成为热点问题,确实吸引了许多人的眼球。郎咸平经济学教授的身份和“为民请命?的光环确实吸引了一些不明事实真相的人,包括我在内。但是,任何人只要通过对顾雏军收购以上四家公司进行事实的梳理和法律的分析,就能得出郎咸平教授在这场官司中是几无胜算这一结论。同时,通过这样的争论,也给了我们这样一些启示,在中国逐渐走向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每一个人都应该用批判的眼光、理性的思维、法律的视角实事求是地去分析和判断一些问题,而不要轻易地被那些煽情的言论所蒙蔽,要重事实,讲法律,冷静客观。论者并非企业并购方面的专家,对于深奥的经济学知识也知之甚少。但对于国企转制中法律问题也是常有思考,总想有所斩获。因为我们深为惋惜地从媒体上经常看到一些国企的优秀管理者们频频误入法律的雷区,因为我们十分心痛地常常能够听到个别国有企业秉承宁肯西红柿烂掉也不能贱卖的原则在遭践着宝贵的国家财产。这些现象,让人感慨,令人深思,原因何在?出路何在?在此,不由得想起了敬爱的小平同志面对改革开放初期那种复杂的局面时所做的至理分析:改革中的问题,要在发展中才能解决。就法制建设而言,这或许也是一个公平与效率的问题,虽然法制的终极价值乃是追求公平与公正的实现,

  但在追求这一终极价值目标的同时,我们又不能不兼顾法制的效率。事实上,公平与效率本身乃是一种对立的统一,片面地强调任何一方,都将有悖于法治的原旨。而对现行的产权制度改革来讲同样也是如此,因为任何形式的坐等和拖延只能贻误发展良机。当我们精心构思好那些解决问题之道的时候,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远远地将我们抛在了后面。不断完善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是一个动态过程、发展的过程、渐进的过程,是在法制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问题和创造规则的过程。在这方面,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法制实践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为我们做例证,也有惨痛的教训让我们去深思,这就是一个硬道理!

  最后需要声明的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本不愿意介入“圈外?之事,因为这不是自己的本分,更是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但,位卑未敢忘国忧,言轻岂能逆民意。所以,草成小文,权当是向郎咸平教授求教,以便我们能够团结在“真正关心国企命运、民企发展和民众福祉?的旗帜下,尽一点读书人的绵薄之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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