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能采纳的尽量采纳” 听证焦点应有回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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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 10:06 京华时报 | ||||||||||
新闻主体:北京市人大近日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了首次立法听证会。16位代表分别就“机动车负全责”到底合不合理、“骑车带人限制”该不该再放宽两大焦点问题陈述了自己的意见。 听证结束后,组织听证会的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对于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在下一步修改法规草案时“能采纳的尽量采纳”。应当说,北京市人大
笔者认为,对于听证会上的焦点问题和主要分歧意见,决策机关在决策后应当作出明确解释,说明决策过程中采纳某种意见而拒绝其他意见的理由。这样既可以统一认识,消除分歧,有助于公众正确理解和执行政策法规,也可以有效保护公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决策和立法的民主化,消除决策的神秘感,使其更具正当性。同时有助于树立和维护听证制度的公信力,使尚在探索中的听证制度得以健康地发展。 其实,听证是既“听”又“证”,听证会上听取陈述人的陈述是“听”,在这一过程中不存在辩论程序,更不存在质证;而“证”的过程是听证会后,决策机关在充分考虑各种听证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的过程,这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决策机关的每一个选择都应该有充足的理由。从透明政府、理性政府的角度讲,政府也应该公开“证”的过程,而对主要焦点问题给以回音和解释,正是“证”的过程的再现。 事实上,由于缺乏统一的听证规范,已经召开的许多听证会却没有体现这一过程。决策机关作出决策时,有时并没有考虑听证会上的强烈反对意见,维持了原听证方案的全部内容,而且在公布方案时也没有任何说明性材料,不做任何说理性解释。这既影响了听证的诚意,损害了听证的公信力,也容易给人以“听证会走形式”的感觉。 北京近日连续召开了多个听证会,既有立法听证,也有行政听证,广大市民积极踊跃参加,争论激烈,充分显示了市民参政议政的高昂热情。对此,听证会的组织者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而对听证焦点问题给以回音正是尊重市民意见、保护市民热情的一种有效措施。 (劳力) 《京华时报》 (2004年9月6日第A03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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