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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能采纳的尽量采纳” 听证焦点应有回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 10:06 京华时报

  新闻主体:北京市人大近日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了首次立法听证会。16位代表分别就“机动车负全责”到底合不合理、“骑车带人限制”该不该再放宽两大焦点问题陈述了自己的意见。

  听证结束后,组织听证会的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对于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在下一步修改法规草案时“能采纳的尽量采纳”。应当说,北京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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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对听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方式是非常恰当的,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有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会最大限度地尊重公众意见,采纳公众的合理化建议。但需要指出的是,面对截然相反的听证意见,决策机关只能选择其一,而放弃其余。这就引出了一个极为重要而又往往被忽视的问题,那就是决策机关在作出决策后,要不要对采纳某种意见而拒绝其他意见的原因作出一些解释,以及以什么方式作出解释。

  笔者认为,对于听证会上的焦点问题和主要分歧意见,决策机关在决策后应当作出明确解释,说明决策过程中采纳某种意见而拒绝其他意见的理由。这样既可以统一认识,消除分歧,有助于公众正确理解和执行政策法规,也可以有效保护公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决策和立法的民主化,消除决策的神秘感,使其更具正当性。同时有助于树立和维护听证制度的公信力,使尚在探索中的听证制度得以健康地发展。

  其实,听证是既“听”又“证”,听证会上听取陈述人的陈述是“听”,在这一过程中不存在辩论程序,更不存在质证;而“证”的过程是听证会后,决策机关在充分考虑各种听证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的过程,这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决策机关的每一个选择都应该有充足的理由。从透明政府、理性政府的角度讲,政府也应该公开“证”的过程,而对主要焦点问题给以回音和解释,正是“证”的过程的再现。

  事实上,由于缺乏统一的听证规范,已经召开的许多听证会却没有体现这一过程。决策机关作出决策时,有时并没有考虑听证会上的强烈反对意见,维持了原听证方案的全部内容,而且在公布方案时也没有任何说明性材料,不做任何说理性解释。这既影响了听证的诚意,损害了听证的公信力,也容易给人以“听证会走形式”的感觉。

  北京近日连续召开了多个听证会,既有立法听证,也有行政听证,广大市民积极踊跃参加,争论激烈,充分显示了市民参政议政的高昂热情。对此,听证会的组织者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而对听证焦点问题给以回音正是尊重市民意见、保护市民热情的一种有效措施。

  (劳力)

  《京华时报》 (2004年9月6日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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