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机动车负全责 期待立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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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 07:35 京华时报 | ||||||||||
最近一段时间,伴随着《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争议掀起了热潮。一部新法律出台后,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产生如此巨大的社会反响和热烈争议,并不多见。因此说,这本身就值得关注——相对于过去那种部门立法、权威立法、关门立法的情形来说,这体现了一种进步。 然而,在整个过程中,与公众的热议、媒体的关注形成鲜明对比的却还是立法者的
我们注意到,在所有的争议中,几乎没有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产生怀疑。这表明,这部新法律在总体上是体现了民意的,产生争议的仅仅在于其中个别的具体条款。对此,立法机关完全可以给出必要的说明;如果该条款确实存在规定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和不足,就应当及时做出立法补充解释,积极应对公众的疑问。 我们认为,实际上,这场争论所关涉的既不是“以谁为本”的问题,也并非是生命权与通行权孰轻孰重的问题,而纯粹是一个法律问题———即一部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公众对其中具体条款的公平合理性产生歧义时如何解决的问题。 法律的规定往往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语言居多,这使得人们由于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争议、歧义,这在立法活动中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当公众对某一项法律问题反应十分强烈的时候,应当主动疏通渠道,倾听民意民声,汲取民言民智,及时做出回应,实现良性互动,才能使原本公正神圣的法律不致背上“恶法”之名,才能促使公众拥护法律,遵守法律。 衡量一个法规条文是否合理,既要看它是否跟整个法规的立法原则精神相一致,更要看它是否跟自己的上位法规定相符合。以此思路类推,则立法者亟须“回应”的问题就有许多。当然,就法律的本来意义上说,法律永远是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表现。但是,法律在维护大多数人权利的同时,必须为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提供畅通而有效的渠道和机制。这更说明了立法活动和社会民意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必要性、紧迫性。 摘编自《工人日报》9月1日 文/郭振清 《京华时报》 (2004年9月2日第A02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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